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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尤斯(約130~約180) 是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所謂的「羅馬五大法學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羅馬人的姓名由3個名字組成,蓋尤斯是其首姓。作為一個法學教師,是現在世界上有專業論著傳世的第一位職業法學家。在學術上,蓋尤斯自稱屬於薩賓派。他是一位多產的法學家,他的著作共有13種,如《十二銅表法注釋》、《行省敕令評論》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評論》、《法律論》15篇、委託論、案例論、規則論、嫁資論以及抵押論各1篇等著作。

目錄

學術成就

其代表作無疑是四卷本《法學階梯》(Institutes),該書不僅是當時法律學校的教材,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法學階梯》(羅馬《國法大全》其中一部)時的範本,同時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傳至後世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此外它還是西方法學史上第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專著。在它以前,古希臘學者柏拉圖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古羅馬共和國學者西賽羅的《論法律》,都未能將法律與政治、哲學、神學等話題嚴格區分。蓋尤斯的論著則是以純粹法學的視野來研究法律現象。其能完整地傳至後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歸功於該書的普及程度。該書大約成於公元161年前後,是一部初級法學教材,長期用作羅馬法科學生的課本。有關私法的內容幾乎都已涉及,很適宜作法律學校和市民自學法律用的教材。因而該書當時流傳很廣。與《法學階梯》配套,蓋尤斯還編寫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該書曾被後世學者稱為"黃金書",是進一步闡述《法學階梯》的著作。可惜,這本解釋書已失傳了。由於蓋尤斯及其他法學家著述了皇帝的權利,維護當時帝國的統治秩序,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學說印證法》,蓋尤斯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丁被一起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的地位僅次於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紀時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學說彙纂》中有535條選自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現今西方奉行的「一個人的住宅即其壁壘」的原則,就是出自蓋尤斯。"

社會背景

羅馬共和國以及羅馬帝國前期的概況分析,公元2世紀以前,羅馬的法學家最初僅限於對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們自己的東西;在隨後的發展階段,法學家們在法律旁增加了訴訟以及對它們的解釋,這種解釋很可能是注釋性的;此後法學家們把對法律的評論納入到一個以其學識為基礎的總體系之中,用分類論述、歸納演繹以及系統的方法研究法律,從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礎;後來的作品則都遵循"系統的和創製性的"方法,即在論述中有時表現為對告示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法律、元老院決議或君主諭令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先前法學家的意見、為反映某一問題豐富多彩的側面而編設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學家發表見解的具體案例的討論,這種方法總是由一種深刻的內在系統性加以指導,總是儘可能地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並輔之以建立在普編接受的原則基礎之上的其他論述方法。同這些羅馬法學家所採用的方法不同,蓋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學方面的要求,這使得創製性成分降低,對已固定的法的敘述性成分增加;在那裡受到注重的是系統的方法,這也鮮明地表現在使人易於理解和記憶的敘述次序上。他為在系統論書中形成內在的體系做出偉大的努力。當時其它法學家作品的次序表現為一種同締結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和訴訟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動緊密聯繫的考察,蓋尤斯比他們超前一步,他很早就進行對權利內容的考察。在他的體系中,人、物、訴訟(即從人的觀點關注的權利)、人對物的享有以及對權利和法律關係的享有(還考察這些權利和關係的內容、取得和喪失)這樣一些議題被置於首位,充分體現了以人為中心並且使權利為人服務的法律觀念。可以說,蓋尤斯的體系是以現實中平等的、主權的和有產的家父及其相互關係為模式創造的,這種家父賦予民法以特色;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這種法學思潮與當時流行的新斯多葛主義哲學中倡導的「人人皆兄弟、彼此應友好」無疑是遙相呼應的。

作品評價

代表作為《法學階梯》,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