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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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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是個經濟類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名詞解釋

美國《破產法》管轄着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美國《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美國歷史上最大的10家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

9月15日,美國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雷曼兄弟公司——申請破產保護。

當天,CNBC就做了一個專題《美國歷史上最大的10宗破產保護》(The 10 Biggest Chapter 11 Bankruptcies In US History)。按照申請破產保護時的資產規模排序。雷曼兄弟公司遙遙領先,達到6390億美元,整整是第二名世通公司的6倍(WorldCom)。從中可以看出美國這次金融危機的規模,真的是非常巨大。

以前,之所以沒有這麼大的公司倒下,是因為美國政府奉行「'too big to fail」(保住大公司)的政策。估計這次雷曼公司開了先例以後,將來會有更多的巨型破產出現。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法律中,「破產」和「破產保護」不是同一個概念,後者不等於前者,不算真正意義上的破產,更像死刑之前的緩刑。美國《破產法》第11章(Chapter 11 of the Bankrupty Code)規定:

一旦破產申請得到法院的批准,債務人(debtor)即成為破產人(bankrupt),其財產由信託人(trustee)管理。債權人(creditor)將無權執行債務人的擔保、抵押財產。

換句話說,第11章給了申請破產的公司一段「緩刑」時間,在這期間沒有還債壓力,使得公司有時間進行重組,或許可能起死回生。如果重組不見效,再實行破產償債。這樣的規定,不僅使得遭遇暫時性危機的公司有機會度過難關,也使得債權人的損失有可能會變得小一點。事實上,美國最大的那些破產保護案中,不少公司最終都被救回來了。不過,這次看上去,雷曼兄弟「復活」的機會好像不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