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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係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係,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四種情形屬於情節加重,第五種情形屬於結果加重。)【註: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2]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破壞軍婚罪,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按強姦罪處罰。

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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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