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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利益 |
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廣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這裡所指的廣大公民,是指特定範圍內的廣大,有全國性的廣大,又有地區性的廣大,其外延可以限制在享有立法權的建制區域。
簡介
利益的心理基礎是人們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觀基礎,利益是需要的社會形態。在現實世界中,每個人都有許多需要,而且是無限的和廣泛的。這就決定了利益的內容也是豐富多彩的,人們對於物質的需要和追求,構成了物質利益的基本內容,而對於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構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內容。利益反映了一定階段上人們的生產能力和生產水平。利益是人們企圖藉助於生產來滿足的需要。凡是不用人們生產或勞動就能滿足的需要,如陽光、空氣等,都不是物質利益的內容,超越人們現實生產能力和生產水平的需要,也不構成利益的基本內容。(3)利益反映着特定歷史階段上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利益是人們需要的社會轉化,它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其實質是特定的社會關係。反過來說,由於人們為了實現自己的需要而結成了一定的社會關係,因此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利益關係,社會關係也必須要體現為各種不同的利益。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中才有了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個人利益、群體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階層利益、國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就如同物質、人民是一個抽象的政治概念一樣。因而,不存在一個具體的叫做公共利益的客觀存在物。公共利益,從廣義上說,是全體社會成員為實現個體利益所必需的社會秩序,其實現形式包括國家制度和國家權力。從狹義上說,公共利益概念在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出現。社會公共利益只有通過民主與法治的途徑才能實現。用民主保證國家制度的公共性,用法治(首先約束政府)保證國家權力的公共性。對於處於政治制度轉型期的中國,民主與法治既是公共利益本身,又是公共利益的實現形式,也是公共利益判斷尺度和標準。範圍界定。
評價
在我國的立法中散見的相關概念隨處可見。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8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五)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條規定: 「當事人履行合同,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著作權法》第4條第二款規定: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立法法》第4條規定: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從法律法規的措辭中可以看到幾個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概念:「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國家整體利益」。這幾組概念在基本內涵上大同小異,實踐中是通用的, 但嚴格來講它們在同一內涵上各有側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主要是從利益性質角度強調利益的公共性而與私人利益相區別。「社會利益」主要是從主體出發,側重於強調利益的承載者是社會而不是個人。「社會公共利益」據李友根先生的分析是「綜合了此種利益在主體上、性質上的特殊性」。「國家整體利益」則是指國家的對內對外利益, 在主權內它同社會利益是相近, 在主權外同民族利益相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