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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給予無償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於社會保險。

社會救濟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社會救濟的對象

1、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

2、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3、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於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

社會救濟的特點

社會救濟具有兩個顯著特點:

1、由於社會救濟的接受對象是社會弱者,所以社會救濟不以接受者預先支付一定費用作為受助前提,資金全部由財政撥款或由社會捐助。

2、受益人的選擇性,即只有經過一定形式的經濟情況調查被證明符合救濟條件的個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濟。

社會救助的內容

第一,救濟。社會救濟分為城市救濟和農村救濟。城市對社會貧困者,要給予必要的物質救援。目前,我國城市社會救濟各類對象的救濟標準是由各地依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的,並隨物價的變動而調整。制定救濟標準的依據,一是當地群眾的生活水平;二是國家的財政能力。救濟標準只能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高了,國家財力難以承受;低了,救濟對象生活得不到保障。救濟款主要用於購買絕對必需的商品和勞務。

農村社會救濟的對象主要是指那些因缺少勞動力、資金、技術或因長期生病、人口多、天災人禍而不能維持全家基本生活的農戶。國家對這部分人的社會救濟,通過發放一定數額的救濟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救災。它是指國家或社會對因災害造成生存危機的社會成員進行搶救與援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並使其脫離災難和危險的一項社會救助工作。這些災害的主要特點是人力不能抗拒並造成物質財富的損壞和人身傷亡。災害救助面向社會全體成員,只要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襲擊導致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均可獲得來自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救災是一種需要緊急處理的短期行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向災民提供資金和物資幫助,包括災害發生時對災民的緊急搶救和援助,災後重建時期維持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甚至維持簡單再生產也成為救災工作的重要內容。

我國的救災方針是:「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在援助工作中實行救災和扶貧相結合,發放救災款無償和有償相結合,以及「有災救災、無災扶貧」的原則,以調動災區人民生產自救的積極性,增強群眾的抗災防災能力。

第三,扶貧。是指從政策、思想、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勞務、就業等方面對農村貧困戶給予扶持,使其通過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的工作。扶貧是社會救助工作的延伸和發展,變單純的生活救濟為生活救濟和扶持生產相結合。

確定扶貧對象的條件是:①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困難在短期內自身無法克服者;②需在社會扶持下才能擺脫暫時的生活貧困者;③有一定勞動能力,但無生產門路者;④有一定技術和經營能力,但無資金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城市中的貧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救助的基礎和核心,是一項生命線工程,它能保障貧困家庭的起碼生活,維護憲法賦予每個人的生存權利,保持穩定的社會生活秩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城市中的貧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在「最低」這裡的「最低」,僅指吃飯而已,旨在幫助城市中的最貧困居民解決「溫飽」問題,不能奢望此舉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有所作為。其本意在於解決絕對貧困,而不是相對貧困。至於保障對象的其他問題,如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等,就不是其所能涵蓋的。

城市居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③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國家為保障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標準確定的合理與否,事關制度能否順利實施。標準定得太高,一則加重國家和地方的財政負擔,二則助長了人們的依賴思想,產生負面效應;標準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舉的初衷。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①該地區社會人均生活水平;②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③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④該時段的物價指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