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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喪失,是指持票人並非出於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簡稱失票,票據喪失又分為票據的絕對喪失與票據的相對喪失。 [1] 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製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引言

票據持票人或權利人沒有拋棄票據的意思,而喪失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全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1]

分類

票據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

補救措施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定義

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於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後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2]

票據喪失實務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由於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後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 但是同時,失票人所採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這應該是我國票據立法前瞻性的一個表現,但措施的操作性差,這是其中的不足。筆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銀行止付匯票,但由於單位簽發的均為非現金匯票,全國各地都可兌付,如何掛失?到哪個法院去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在現在電子記賬的時代,也許在採取這些措施之前,匯票就被人套現了,同時,法律對此類匯票也做了禁止掛失的規定,因此,銀行對此類業務一般是不予受理。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加深,特別是WTO加入,貿易大量增加將使非現金結算成為主要方式,流通票據喪失後如何補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下面以銀行匯票為例來分析票據喪失後的我國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