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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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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結婚類型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1]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熱點事件

問:近日,網絡上熱議55歲男子娶智力女子,在我們農村偶爾也有類似情形發生,請問哪些情形下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禁止結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本條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已廢止)第七條關于禁止結婚親屬的規定,但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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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