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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61年1月,是負責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現為副廳級,歸省政府辦公廳管理。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現有辦公室、財務管理處、房地產管理處(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車輛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保衛處、服務管理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等10個內設機構,局機關工作人員78人。

機構概況

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61年1月,是負責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現為副廳級,歸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現有辦公室、財務管理[1]處、房地產管理處(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車輛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保衛處、服務管理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等10個內設機構,局機關工作人員78人。局屬事業單位15個,其中福建省西湖賓館、福州西湖大酒店(企業)、省直單位住宅建設服務中心(原名稱為省直房地產開發公司)、福建省機關服務中心(中心下屬四個單位:屏西物業處、屏東物業處、廣廈湖前物業處、省直物業公司)、省直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福建省政府採購中心為處級事業單位;省直機關幼兒園、屏西幼兒園、屏東幼兒園、廣廈幼兒園、屏山大院管理科、華東路管理科、大營里管理科、省禮賓車隊、七七一二管理科為科級事業單位。全局系統幹部職工2000餘人。

主要職責

1、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研究擬定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管理省直機關後勤的汽車更新經費、房屋修繕經費和綠化經費的預算。

3、負責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擬定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省直機關基建立項審核;負責統建省級幹部住宅;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統建、調配;管理房屋專項修繕經費和審批修繕項目;負責省級公產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產籍管理和監督,編制並組織實施省級土地建設用地規劃。

4、負責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房改方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審核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集資建房項目並負責管理;組織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負責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2]採購實施細則,負責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備、設施、用具的採購工作;負責省直機關禮品禮金集中收繳工作。

7、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購置的審批工作,並報省控辦備案。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的配備、更新、報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車輛號預排;負責省二級以上接待用車的保障;指導和協調省直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工作。

8、負責屏山大院和工交大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住宅區的服務;協助做好省級重要接待和大型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

9、負責屏山大院及轄區內省級領導機關、省級幹部住宅、省級重大活動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治安綜合治理。

10、負責省直機關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綠化等社會事務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1、負責對全省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和後勤事業發展的指導;組織實施全省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縣以上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分等定級管理和廚師、服務師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12、負責「七七一二國防工程」設施的管理;負責戰備、抗洪救災等應急情況下省級領導機關的後勤保障。

13、承辦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領導

局黨組書記、局長 陳起東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肖濟通: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房地產管理處、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處、省西湖賓館、福州西湖大酒店、省機關服務中心、省政府採購中心、省機關事務工作協會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武新生:

協助局長分管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處、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車輛管理處、保衛處、機關黨委會、紀檢監察室工作、省直單位住宅建設服務中心、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協助做好省級重要接待和大型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對全省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理論政策研究和指導。按規定承擔指導和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接待服務行業員工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的有關工作。

(二)財務管理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管理。負責省直單位辦公用房等統一建設項目、省直機關汽車更新、房屋修繕、綠化、公共機構節能、住房補助、省直住宅維修改造、省級公產收益等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省直統一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會計核算中心管理。負責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費用結算制度,負責省直後勤服務周轉金的回收清理工作,負責全省禮品禮金登記上繳情況匯總及省直機關禮品禮金收繳管理。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出差及會議在榕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處

承擔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研究擬訂和貫徹實施公共機構節能的規章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省級公共機構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制定省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能耗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公共機構辦公建築和車輛節能的監督管理。

(四)房地產管理處(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負責省直單位房地產管理。擬訂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省直單位辦公用房及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省直單位辦公用房統建、調配,負責省直機關改造裝修及修繕項目的審核,負責本局承擔的改造裝修及修繕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公產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產籍管理。負責由本局直管的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幹部周轉房建設、管理和調配。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維修項目管理與預決算審核,編制省直機關建設用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住房保障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編制住房保障與發展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調配和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補貼發放標準、住房基金使用的審批,負責集資建房項目審核、集資款監管等工作,負責建立、管理個人住房檔案,負責公有危舊房、房改房改造方案審核。

(五)國有資產管理處

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研究擬訂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審批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藉以及產權變動等事項,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組織閒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評,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

(六)車輛管理處

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和其他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幹部車輛號牌管理,負責二級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務用車的保障和大型會議車輛的安排。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車管幹部及司機的有關業務培訓,負責戰備、抗洪救災等應急情況下省級領導的車輛調配,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管理工作,擬訂公務用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服務管理處

負責局管轄的省級幹部住宅區的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在局管轄區的省級幹部、省級老同志遺偶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和中央駐榕單位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負責備戰、抗洪救災等應急情況下省級領導機關的給養保障等工作。

(八)保衛處

負責屏山大院的安全保衛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省直機關和省級幹部住地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省直機關和中央駐榕單位綠化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出入大院各類車輛、人員通行證的審核發放。負責聯繫協調武警警衛分隊的警衛業務工作和有關保障,負責聯繫協調屏山派出所的治安工作,協調處置有關群眾上訪工作。做好屏山大院的省級重大活動和抗災救災等緊急情況下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七七一二國防工程」的管理。

(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屬幼兒園的工作指導。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會計師(正處級)1名,內設機構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2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