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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科斯定理的內容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當然,在現實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財產權的明確是很困難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有時甚至是比較大的。因此,依靠市場機制矯正外部性(指某個人或某個企業的經濟活動對其他人或者其他企業造成了影響,但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難的。但是,科斯定理畢竟提供了一種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美國和一些國家先後實現了污染物排放權或排放指標的交易;

關於科斯定理,此定律與我們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它不僅適用在狹小的範圍,在我們生活中的諸多社會現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來解釋,他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添了光,使我們對社會的解釋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精華

科斯定理的精華在於發現了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係,提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影響,為人們在經濟生活中作出關於產權安排的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據交易費用理論的觀點,市場機制的運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變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產生及其變更都離不開交易費用的影響。交易費用理論不僅是研究經濟學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釋其他領域很多經濟現象,甚至解釋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現象。比如當人們處理一件事情時,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價(不一定是貨幣性的)太多,人們可能要考慮採用交易費用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棄原有的想法;而當一件事情的結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時,人們一定會選擇付出較小的一種方式。

科斯定理前提條件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明確產權和交易成本鋼鐵廠生產鋼,自己付出的代價是鐵礦石、煤炭、勞動等,但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廢渣,則是社會付出的代價。如果僅計算私人成本,生產鋼鐵也許是合算的,但如果從社會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於是,經濟學家提出要通過徵稅解決這個問題,即政府出面干預,賦稅使得成本高了,生產量自然會小些。但是,恰當地規定稅率和有效地徵稅,也要花費許多成本。於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確產權就可以了。如果把產權「判給」河邊居民,鋼鐵廠不給居民們賠償費就別想在此設廠開工;若付出了賠償費,成本高了,產量就會減少。如果把產權界定到鋼鐵廠,如果居民認為付給鋼鐵廠一些「贖金」可以使其減少污染,由此換來健康上的好處大於那些贖金的價值,他們就會用「收買」的辦法「利誘」廠方減少生產從而減少污染。當廠家多生產鋼鐵的贏利與少生產鋼鐵但接受「贖買」的收益相等時,它就會減少生產。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廠方賠償,還是居民贖買,最後達成交易時的鋼產量和污染排放量會是相同的。但是,產權歸屬不同,在收入分配上當然是不同的:誰得到了產權,誰可以從中獲益,而另一方則必須支付費用來「收買」對方。總之,無論財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與否,只要劃分得清楚,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會生產那麼多鋼鐵、排放那麼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從中「插一槓子」。那麼政府做什麼呢?明確產權,並且有效地保護產權。

科斯定理表明,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有了產權,人們自然會「議出」合理的價格來。

但是,明確產權只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另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簡單地說是為達成一項交易、做成一筆買賣所要付出的時間、精力和產品之外的金錢,如市場調查、情報搜集、質量檢驗、條件談判、討價還價、起草合同、聘請律師、請客吃飯,直到最後執行合同、完成一筆交易,都是費時費力的。就河水污染這個問題而論,居民有權索償,但可能會漫天要價,把污染造成的「腸炎」說成「胃癌」;在鋼鐵廠有權索要「贖買金」的情況下,它可能把減少生產的損失一元說成十元。無論哪種情況,對方都要調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廠和一戶居民,事情還好辦。當事人的數目一大,麻煩就更多,因為有了「合理分擔」的問題。如果是多個廠家,誰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們如何分攤賠償金或如何分享「贖買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戶居民,誰受害重誰受害輕,怎麼分擔費用或分享賠償,也可打得不可開交。正是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說的那種由私人交易達到的資源配置無法實現——或是大家一看有這麼多麻煩,望而卻步。所以說,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產權明確,私人間的交易也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各有所指,但並不是完全獨立、沒有聯繫。最根本的是明確產權對減少交易成本的決定性作用。產權不明確,後果就是扯皮永遠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無窮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產權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們在一方面可以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影響

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嘆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覆。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科斯定理交換論

微觀經濟學的一個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配置被認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許多權利,諸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免於騷擾權、意外事故要求賠償權或合同履行權。可以這樣認為,科斯概括的關於資源交換的一些論點適用於關於法定權利交換的種種論點。根據這種看法,科斯定理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通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於得到正確估價。此外,法庭也並非總是願意強制履行法定權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據「自由交換論」,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利並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科斯定理成本論

經濟學家們認為,除了交換自由之外,還必須具備一些其他條件,才能使市場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一是關於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狹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項交易所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會很高,比如當一項交易涉及處於不同地點的幾個交易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妨礙市場的運行,否則市場是會有效運行的。廣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協商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談判所花的時間,以及防止談判各方欺騙行為的成本。由於強調了「交易成本論」,科斯定理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科斯定理降低成本

正如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無成本交易只是一種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這一點後,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所引伸的政策結論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這些成本。根據這種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權利,立法者更傾向於通過促進這種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法定權利交換的私人協議而避免訴訟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論」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一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着對私人交易的其本加以區分。科斯定理強調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因而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證有一個法定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要存在許多買主和賣主,沒有外來影響,市場參與者們有關於價格和質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著名典例

科斯提到的一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看法。火車燒柴和煤常常濺出火星,引燃農田。每一方都可採取防備措施以減少火災的損失。要說明這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軌邊種植和堆積農作物,而鐵路部門可裝置防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出車次數。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採取防備措施的動力,因此,法律決定了火災引起損失的次數。要知道,禁令是財產法中制止妨害行為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直到不濺火星才允許鐵路通車,那麼,火星就幾乎不會引起什麼火災損失。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不受懲罰地營運,那麼,就會引起大量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人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場卻決定着最終分配。須知,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運營,那麼,他們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鐵路部門支付一筆錢給農民,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一一不禁止鐵路運營。反過來說,如果鐵路部門有權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那麼,它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農民可以支付一筆錢給鐵路部門,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減少火星的濺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