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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可卿一案與司棋一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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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解夢》之從秦司棋一案到秦可卿之死

司棋姓秦。小說開始提到秦鍾時,脂硯齋說「設雲『情種』。」這就啟發我們,秦寓「情」。霍氏認為,秦司棋的含義為「情思奇」。小說中可卿、鯨卿姓秦,司棋也姓秦。在這三個人身上分別寫出三段情案:可卿與賈珍;秦鍾與智能兒;司棋與表史潘又安。這其中,又以司棋一案最奇。

秦可卿一案與司棋一案之間有什麼聯繫

   司棋與其表兄為姑表兄弟,從小兒就在「一處頑笑起住」;黛玉與寶玉也是姑舅表親,也是自小兒「一桌吃,一床睡」。司棋與她表兄在小時候「小兒戲言,便都訂下將來不娶不嫁」;而寶玉和黛玉間愛情盟訂是用《西廂記》中的戲文「是幾時孟光接了梁鴻案」,「原來是從『小孩兒家口沒遮攔』就接了案了。」霍氏認為,作者是用孟光梁夫妻間相敬如賓的典故交待出寶黛二人在孩童之時就以私訂了終身。從司棋表兄潘又安給她的便箋中我們得知,司棋送給她表兄兩個香袋;而黛玉也恰恰給寶玉送過兩個香袋。潘又安給司棋香珠一串、寶玉也曾將北靜王所賜鶺鴒香念珠一串送給黛玉。

這都是偶然的巧合嗎?霍氏認為,小說之所以將原本賦予寶玉和黛玉二人身上的一些特點轉而寫到司棋兄妹身上,正是要告訴讀者,大觀園中鴛鴦女錯撞上的一對鴛鴦是作者與香玉。這段筆墨正是寫他二人在幽期密約之時被人撞破的寫照。所以霍氏認為,作者給司棋賦予的名字正是啟發讀者,秦司棋一案實為「情思奇」,讓讀者將這段情案的許多懸秘微妙之處與前文產生遐想。

不過,司棋一案的「奇」並不僅於此。因為它又與可卿之死牽扯到一起,使人覺得更加撲朔迷離,也使這個悲劇的容量更加擴大了。霍氏認為,秦可卿並不象小說中寫的那樣在第十三回就死了。因為在後文中賈蓉不見續娶,而蓉妻卻不止一次地出現。對此,霍氏引用了戴不凡先生的《秦可卿晚死考》一文中對十三回以後秦可卿出場情況的記錄:  第二十九回寫清虛觀中「只見賈珍、賈蓉的妻子婆媳兩個來了」。

第五十三回「一時賈珍進來吃飯,賈蓉之妻迴避了」。

第五十三回元旦獻茶「蓉妻捧與眾老祖母,……蓉妻又捧與眾姐妹」。

第五十三回元宵夜宴席次「再下便是尤氏、李紈、鳳姐、賈蓉之妻」。

第七十六回中秋賞月時,賈母讓尤氏回家,尤氏未允,賈母說:「……既這樣,你就越性別去,陪着我罷了。你叫蓉兒媳婦送去,就順便回去罷。」尤氏說了,蓉妻答應着,送出邢夫人,一同至大門,各自上車回去,不在話下。

小說中第七十六回秦氏中途退席才是她在小說中最後一次露面,而這次露面與秦氏得病之間是有一個鮮明的榫頭可接。第七十六回,中秋夜宴後眾人陪賈母賞月,賈母命賈蓉之妻送邢夫人回去,然後蓉妻送出邢夫人一同至大門,然後「各自上車回去」。在小說的開始,交待秦氏之病也正是得之於中秋之夜。尤氏曾對王夫人說過:

「她這個病得也奇。上月中秋還跟老太太、太太們頑了半夜,回家來好好的。到了二十後,一日比一日沉懶,也懶得吃東西。」

書中對秦氏得病的時間交待的很清楚,但對秦氏得病的緣由卻始終諱莫如深,不吐一字。但霍氏認為,如果遵循脂硯齋的批語,將可卿及司棋這兩段情案對照來看,則秦氏得病的迷霧又豁然開朗了。

秦可卿「上月中秋還跟老太太、太太們頑了半夜,回家來好好的。到了二十後,一日比一日沉懶,也懶得吃東西」,從此一病不起。而司棋和她表兄潘又安在大觀園私會被鴛鴦撞破回去後,「一夜不曾睡着」,後來:

「挨了兩日不見動靜,方略放下了心。這日晚間,忽有個婆子來悄告訴他道:『你兄弟竟逃走了,三四天沒歸家。如今打發人四處找他呢。』」

司棋聽後對其表兄的行為感到氣憤,「次日便覺心內不快,百般支持不住,一頭睡倒,懨懨的成了大病。」

秦氏在中秋回家時好好的,「……到了二十日後,一日比一日覺懶。」是時隔五天後發病。而秦司棋在中秋夜被人誤撞後,先「挨了兩日不見動靜,方略放下了心」,後來聽說表兄逃走了,「三四天沒歸家」,「次日便覺心內不快,……懨懨的成了大病。」三四天到次日,約為五天。

霍氏認為,作者之所以讓這兩段筆墨如此精確地處處呼應,無非是啟發讀者,鴛鴦「行至一湖山石後大桂樹陰下」碰到司棋兄妹私會正是秦氏中秋夜宴隻身早歸後,沒有交待她去向的文字的張本,而這也是秦氏發病的緣由。這件事發生在賈母八十壽辰這年的中秋之時,即乾隆五年。

秦氏於「五年」得「病」後,張太醫說「今年一冬是不相干的」。秦氏自己也說「好不好,春天就知道了」,然後到了第二年春天,秦氏死了,並且享有了盛大的、非同尋常的葬禮。秦氏入殮時用的是薛蟠家「沒人出價敢買的」的「紋若檳榔,味若檀麝」,聲如「金玉」的「檣木板」。對此,賈政勸道:「此物恐非常人可享者,殮以上等杉木也就是了。」在《大清會典中記載:貴妃薨,金棺用杉木。霍氏曾在《解讀秦可卿及判詞》里論述了秦氏即元春,此處秦氏死即寫元春死。元春薨逝用杉木殮骨尚不肯,足見元春身份。

司棋案發後,大觀園內另一個受害者是惜春的丫鬟是入畫。在入畫的箱中搜出一大包金銀錁子,入畫供認上述財物均是賈珍賞給她在寧府的哥哥的。在寫到抄出入畫財物的蒙府、戚序和甲辰本中都有「為察姦情反得賊贓」八字,後來被認為是批語而被刪除了。批書人畸笏叟在批語中也透出香玉與作者的一段情案「未漏」。霍氏認為,從這幾個字看,入畫一案並不孤立,它與司棋一案有關聯。賈母曾對大觀園裡耍錢吃酒一事發表過議論:

「殊不知夜間既耍錢,訓保不住不吃酒;既吃酒,就免不得門戶任意開鎖。或買東西,尋張覓李,其中夜靜人稀,趨便藏賊引奸引盜。」

不想在抄撿大觀園時真抄出司棋、入畫「奸、盜」的證據,「引奸引盜」不幸都被賈母言中。為了將入畫與黛玉之間產生聯想,作者將黛玉喻為「畫上畫的漁婆」,寶琴不念舊惡要被「一筆不差」地畫在畫上的美人,她們都是可供入畫的人物。所以霍氏認為,作者寫入畫一案是要暗點出:香玉將雍正賜給她的一些東西又私贈給曹公這件事。這一點也在襲人托宋媽給湘雲用纏絲白瑪瑙碟子送果子一節給我們暗示,在此有脂批道:「妙,隱這一公案,余想襲人必要瑪瑙碟子送去,何必驕奢輕發如是耶。因此有此一案,則無怪矣。」

霍氏認為,「為察姦情反得賊贓」或許真是歷史上此段情案的結案,最終以賊案了結。在乾隆六年十二月,乾隆曾諭太監云:

應出宮女子,既已出宮,即系外人,不許進宮請安。……凡宮內之事,不許向外傳說;外邊之事,亦不許向宮內傳說。至於諸太妃所有一切俱系聖祖皇帝所賜;諸母妃所有,亦是世宗皇帝(即雍正)所賜;……不可將宮中所有移給本家;其家中之物,亦不可向內傳送,致涉小氣。……或經查出,或被首告,必重處數人,以儆其餘。……

如果沒有世宗(即雍正)賞給乾隆母妃的東西被傳遞出宮,如果宮內沒有沸沸揚揚生起一場風波,乾隆何致有如此一段上諭?霍氏認為,這種欲蓋彌彰的手法正象乾隆在處理雍正之死案時所領教過的一樣。因此說,乾隆未必香玉一案只是「賊案」。從他先噤住知內情的眾太監之口,然後又將他這個母后從歷史上一筆勾銷來看,對此案的內情他是知道的。他明了香玉與曹公之間並非簡單的將宮內之物外傳,然而卻虛張聲勢故意將此案作賊案處理以掩其父丑。所以曹公在小說的一開始就嘲笑高廟(即乾隆)這個糊塗廟的糊塗僧亂判糊塗案。[1]

曹雪芹

曹雪芹(約1715年5月28日—約1763年2月12日),名霑,字夢阮,號雪芹,又號芹溪、芹圃,中國古典名著《紅樓夢》的作者,祖籍存在爭議(遼寧遼陽、河北豐潤或遼寧鐵嶺),出生於江寧(今南京),曹雪芹出身清代內務府正白旗包衣世家,他是江寧織造曹寅之孫,曹顒之子(一說曹頫之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幼子夭亡,他陷於過度的憂傷和悲痛,臥床不起。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除夕(2月12日),因貧病無醫而逝。關於曹雪芹逝世的年份,另有乾隆二十九年除夕(1764年2月1日)、甲申(1764年)初春之說。[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