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稅制結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稅制結構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稅制結構亦稱「稅制體系」,是指稅收制度整體內部的分類、層次、構成、比例以及相互關係的總和。它是社會經濟制度及其變化在稅收領域中的反映,是社會經濟現象在稅收制度上的具體體現。

稅制結構的研究範圍

稅制結構的研究範圍主要包括主體稅種的選擇以及主體稅與輔助稅的配合等問題。一般而言,稅制的類型根據一國開徵稅種的多少和類別,分為單一稅制與複合稅制。單一稅制是指以一種課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表現為單一的土地稅、單一的財產稅、單一的消費稅、單一的所得稅等較為單純的稅種構成形式;複合稅制則是指由多種徵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層次分明的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體系。在實踐中,單一稅制由於其自身缺乏彈性,難以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人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還從未被哪一個國家真正採用過。因此,只有在複合稅制下才涉及到稅制結構問題,即稅制體系內部稅種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問題,特別是稅收體系中主體稅種的選擇及與其他稅種的相互關係問題。

稅制結構的分類

研究稅制結構首先需要了解稅收的分類情況。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分類,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對商品(或勞務)的課稅、對所得(利潤)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這是當前各國最常用、最基本的稅收分類方法。

2、按稅收計征標準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

3、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可將稅收劃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4、按稅收收入的形態,可將其劃分為實物稅與貨幣稅。

5、按稅收的用途,可將其劃分為一般稅和特別稅。

研究我國的稅收結構問題,主要採用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的方度不同,導致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稅制結構的明顯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主體稅種的選擇與確定方面,並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和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兩種類型。

稅制結構的的形成與發展

稅制結構是一國稅制體系建設的主體工程,合理地設置各類稅種,從而形成一個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稅制體系,是有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體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有力保證。然而,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受其客觀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現實社會,多數國家的稅制結構並非經過事前的完整設計或周密計劃,它的形成與發展往往受到某個發展階段社會經濟體制、生產力發展狀況、政府宏觀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與制約,同時也受政治上各派勢力集團力量對比的左右,並在各種重大歷史事件積累的基礎上形成。所以說,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絕不像某些熱衷於重塑稅制模式的稅收改革家們所想像的那樣,只要按照「最優」稅制理論,並由此推。導出理想的稅制模式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就可以取得完滿的結果。事實上,這些做法在實踐中因其忽視特定的政策目標及其業已存在的具體國情而難以被接受,並可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研究稅制結構的過程就是結合本國具體國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經濟發展規律的過程。

發達國家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

當前,世界上的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實行以個人所得稅(含社會保險稅,下同)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這一稅制結構的形成與完善建立在經濟的高度商品化、貨幣化、社會化的基礎之上,並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演變過程。目前發達國家形成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主要取決於以下客觀條件。

1、發達國家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為普遍課徵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基本條件。

個人所得稅最早創立於1799年的英國,經過了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演變,直到20世紀上半葉才逐步成為經濟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在此期間,這些國家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並最終贏得了戰後生產力的迅速提高,使得國民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長,為個人所得稅的普遍課徵奠定了基礎。

2、發達國家經濟的高度貨幣化及其社會城市化程度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徵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社會條件。

發達國家個人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貨幣所得,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福利性的實物分配甚至名為集體實為私人的公款消費問題,使個人所得的計算較為準確,有利於實現個人所得的公平稅負原則。此外,社會的高度城市化,使得大部分人口在相對集中的城市裡的公司企業工作,從而可以有效地審核個人收入水平和有關費用的扣除情況,便於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簡便徵收方式,有效地防止了稅收的流失。

3、發達國家較為健全的司法體制以及先進的稅收征管系統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徵提供了現實條件。

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司法、行政上分工明確,相互制約,並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稅收稽查體系及嚴厲的處罰制度。同時,在長期的實踐中政府非常重視不斷培養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並且配備先進的服務於納稅人的稅收網絡系統,不僅大大提高了稅收的征管效率,而且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成本,使之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發展中國家稅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收入國家)實行以商品稅(指國內貨物、勞務稅和關稅等)為主、所得稅和其他稅為輔的稅制結構。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比較,發展中國家的稅制結構更突出國內商品稅的地位。這種稅制結構的形成是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緊密相聯的,尤其受到發展中國家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後的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1、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課稅基礎相對狹窄。根據這一分類標誌,可將我國現行稅制劃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財產課稅和行為課稅五大類。

2、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制結構的比較。任何國家稅制結構的形式都伴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演變而變化。

農業社會以土地稅或農業稅為主要稅源;在農業國向工業國發展的過渡時期,則以商品稅為主;進入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多以所得稅為主。由於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速與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紀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擴大到了52倍。以1996年世界銀行公布的1998年世界發展指標的統計數字為例,該年高收入國家人均收入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國家僅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國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則更低,僅為310美元。這種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使低收入國家的課稅基礎日趨狹窄,並使得對個人所得的課徵因其財政意義不大而難以位居主導地位。

3、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市場化、商品化、貨幣化程度低,給所得課稅的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由於發展中國家存在着大量的自給自足經濟,生產經營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實物化特點明顯,使得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給計算個人的應稅所得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無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稅行為的發生,不利於實現個人的公平稅負原則。

4、發展中國家國民教育水平低下,會計和統計制度不健全,稅收管理能力落後,使得發展中國家對於商品稅具有較大的依賴性。發展中國家由於大多脫胎於封建專制社會,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色彩濃厚,人們的納稅意識普遍低下。

同時,發展中國家落後的教育水平,使得稅收基礎工作即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納稅人自動納稅申報制度相當困難。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選擇在征管上要求低。具有收入及時等特點的商品課稅作為其主體稅種,以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雖然一些西方國家在70年代後期進行的稅制改革使流轉稅的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但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所得稅的主體地位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稅制結構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來說,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據此考慮,稅制結構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是:

1、稅制結構的設計要使稅收收入基本上能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應該是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快,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要相應更快,這可以使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有自動調節宏觀經濟總水平的積極作用。

2、稅種之間要儘量避免重複徵稅,以免同一徵稅依據發生不必要的稅負畸輕畸重現象,減少稅收對市場有效資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稅種選擇要符合經濟結構和再生產方式的特點。具體地說:

(1)從市場經濟要求看,稅種選擇對市場要素的覆蓋要全面,即對市場的交易收入要徵稅,對生產要素的所得也要徵稅。

(2)對某些需特殊開徵的稅收,必須是依據要明確,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稅種的同一檔次,要根據不同情況,儘可能簡化。

(4)稅率的設計在考慮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基礎上,負要公平。

4、稅制結構要相對穩定。相對穩定並不是指稅種、稅率不變,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環境,舊稅種的廢止或新稅種的出台,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