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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命案
圖片來自ettoday

竹東少女命案又被稱為竹東少女焚屍命案竹東少女性侵焚屍命案邱美○命案竹東邱姓少女命案竹東邱姓少女遭性侵焚屍命案、虐殺竹東少女案、竹東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此事件發生於新竹縣竹東鎮[1] ,2015年5月17日自強國中二年級的邱美○因細故在網咖與人發生口角,後慘遭凌虐、性侵、殺害、焚屍事件。

經過

2015年5月17日晚間邱美○和謝○薰在網咖內發生口角,謝○薰打電話給林春雄告知被侮辱與聲稱邱美○曾也辱罵過黃曉雲,林春雄心生不滿於是帶著女友黃曉雲、謝○薰、曾○儀、找來好友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一行7個人同前往尋仇,由謝○薰誘騙邱美○從網咖走出後擄走。

5人分別騎乘機車,將邱美○強押至竹東鎮大同國小旁步道,持竹棍、安全帽毆打。期間陳哲儒還叫曾姓、謝姓女童徒手毆打邱美○,直到被經過的路人制止才停手。一行人再將邱美○強押、載運至更隱密的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用石塊等堅硬物品或以拳打、腳踹邱美○要害。陳哲儒更指使古志強、何文軒架住邱美○身體,要曾姓、謝姓少女持石塊敲擊邱美○頭部多次,還恐嚇邱美○,如果不接受強姦就會被打死,最後由何文軒、古志強先後性侵邱美○得逞,隨後除以言語羞辱極度踐踏邱美○人格尊嚴外仍繼續毆打。邱美○不堪長時間凌虐倒地不起,7人見狀便將她扔在原地等死,跑到卡拉OK歡唱。

一個多小時後,陳哲儒、古志強回到竹林大橋下查看邱美○,見邱美○死亡,便將她棄置在旁偏僻草叢內,再返回卡拉OK告訴眾人邱美○死亡訊息。由林春雄、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4人回到現場,以砂石塗擦邱美○臉部,使屍體容貌不復辨認,隔日4人購買汽油後再回現場,由何男點火焚屍。

調查過程

2015年5月17日,夜間邱美○慘遭凌虐、性侵身亡。

  • 5月18日,老師發現邱美○未到校上課即連繫邱父,邱父告知女兒在媽媽那。
  • 5月19日,老師聯繫不上家屬。
  • 5月20日,老師聯繫邱父,邱父告知,在乾媽那。
  • 5月21日,謝○薰於104年5月18日20時對一名在工地打工的少年炫耀:「向她嗆聲的少女已經被打死丟在竹林橋下」;該名少年再將此消息告知其叔,其叔在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方及鄰近地區詳加尋找但未尋獲。又通報邱美○就讀之學校,警方輾轉接獲舉報後,於竹林大橋下發現屍體。當晚隨即逮捕7人歸案。
  • 7月10日,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林春雄等5人依殺人、強制性交、毀損屍體等罪嫌提起公訴。

審判過程

2016年6月24日,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曉雲與男友林春雄,及友人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等5人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全部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7年3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5人沒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加重強制性交等論罪。審酌林春雄等五人表明願意賠償被害家屬近1100萬元,何文軒案發後還試圖打電話救邱女,黃曉雲等人犯後均表達悔意,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五嫌智能屬中低程度,容易衝動、欠缺控制能力,因此將黃曉雲、古志強、何文軒均從無期徒刑酌減刑期改判20至28年不等有期徒刑,林春雄、陳哲儒2人仍因犯行重大均判無期徒刑。

2017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未具體說明無殺人犯意,撤銷判決發回原審。

2018年8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認為全案五人惡性重大,且無教化可能,為求分配正義及社會普遍的法律價值與正義,改判主嫌林春雄死刑,三名同夥加害人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無期徒刑;另因主嫌女友黃曉雲未參與性侵被害人,判刑有期徒刑20年,全案仍可上訴。

2018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原審未查明受害者受二次重擊後有無存活可能性,即認為5名犯嫌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對於殺人故意未說明屬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未查明其餘四名共犯在性侵受害者時黃曉雲有無阻止即認定她無罪,撤銷判決發回原審。

2019年6月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認為依罪責相當原則,以表彰社會正義及符合社會上普通認可的法價值體系,不須考量有無教化可能作為減刑事由,判決林春雄死刑,而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無期徒刑,改判黃曉雲為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2019年8月1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更二審判決認定林春雄性侵被害人的依據只有共犯自白,已違反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二項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之規定;更二審認定林春雄無悔意,惟林春雄除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性侵被害人外,其他事實皆承認,亦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林春雄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支付和解金,似有悔過之意,故撤銷判決發回原審。

2019年12月24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宣判,林春雄、黃曉雲、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均判處無期徒刑。法官認為林春雄等人犯行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非基於確定故意,惡性評價仍屬有別,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公約規定不得判處死刑,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新聞資料指出,林春雄等5人經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具有教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更三審審酌林春雄等人觸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對少女造成的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上持續性,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罪行重大至極,應量處法定刑中的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其後,檢察官認為被告5人有致甲女於死的直接故意,原審卻逕認被告5人並無殺害甲女之直接故意,與案卷事證有違,且依意涵未明確之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認林春雄尚具有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作為脫免死刑依據,顯然量刑有所不當,故再提起上訴。而被告5人各自認為非難以教化更生重返社會,且已成立和解,無期徒刑判決過重等理由再提起上訴。

2020年4月1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檢察官及被告5人上訴目的,都置原判決所作的明白論斷於不顧,堅持己見為原判決中已經指謫駁斥的舊事項、舊話題再做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或量刑之職權行使,用個人的見解或相異評價,任意指謫為違法,實在無理取鬧,因此駁回雙方、定讞。 依原判決說明,現有證據顯示被告5人殺人之犯意既均係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非程度上更為蓄意、嚴重之直接、確定故意,因此不符合兩公約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兩公約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具備國內法效力。)

背景

邱美○就讀自強國中2年3班,有輕度智能障礙與其父同住,全家包括邱美○在內的5兄弟姊妹,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每個月有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補助,其中邱姓少女的姊姊是極重度智障。在校期間人際社交有障礙,常常會被欺負或誤會在FACEBOOK上發文說心情不好,但任教老師表示其平常善良、個性文靜。其父親為派遣工,工作忙碌無暇陪伴,因為家裡無電腦,她經常到網咖上FACEBOOK跟朋友和老師聊天排遣寂寞,平日十分乖巧也相當節省,僅待一、兩小時即離開,且多半只點飲料未有奢侈開銷。

林春雄出身新竹縣尖石鄉新樂部落,2001年其母帶著林春雄和一名男子同居,因為不堪家暴某天晚上酒後與對方起口角,林母在他的面前持刀殺死同居人並入獄服刑。在發生此事件之前有數次前科,2011年山老鼠盜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刑6個月、緩刑2年,同年,酒駕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刑2個月、撤銷緩刑。於2013年時追求邱姓女子被拒,竟持鐵棍打傷邱女,還拿汽油燒毀對方工作超商的機車與招牌,被新竹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4月,2014年11月才出獄。2015年3月因故和劉姓男子起爭執,與陳哲儒強行擄走劉男並施以毆打後強迫簽下本票,犯下恐嚇取財罪。他的同居女友黃曉雲則住在鄰村梅花部落,2004~2005年交往期間生下一女後因故分開,直到2015年農曆春節期間方又復合。包含本案同夥古志強何文軒等5人皆來自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平日下班後經常一同飲酒、聚會。

謝○薰曾○儀亦來自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平常與父母同住,但父母常工作到深夜才回家,兩童便常在竹東市區閒晃,又因喜歡到網咖玩方塊遊戲,結成好友,會一起蹺課,學校先前已把兩童列為高風險輔導個案。 謝○薰常到鄰居林春雄黃曉雲租屋處玩樂,缺乏照顧的她把兩人當父母崇拜。

參考文獻

  1. 竹東鎮,hcc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