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一種刑罰,即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宣統二年(1910年),清政府擬定而未及正式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中首次廢止了笞杖刑罰,具有千百年歷史的笞杖刑罰是在清朝末年壽終正寢。
起源
笞杖起始於「扑作教刑」 ,正如許多事物在古老中國的存在狀態一樣,笞杖刑罰在中國也擁有它悠久的發展歷史。笞杖刑罰的產生當追溯到原始社會後期。就我們現在所能找到的最早的文獻資料看,棍杖懲罰在開始時僅為一種師儒教訓弟子的手段。《尚書·堯典》有「扑作教刑」句,據鄭康成注,「撲為教官為刑者」。在周朝,隨着官方教育的發展,禮儀制度的健全,棒棍教育在典籍中也留下它的點點蹤跡。 此外,棍棒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軍事組織中也找到了它的用武之地。當時,棍棒刑罰已成為軍法中的常用刑。 根據明代董說《七國考》以及其他史籍,參考雲夢睡虎地秦簡、江陵張家山漢簡等出土文物,我們大抵可以確定笞刑在秦、楚、魏等國已成為官方常刑。因此,無怪乎嬴政統一六國後,秦帝國把笞刑作為國家的法定刑罰以及刑訊的手段。正是在秦王朝,開始出現明確記載笞刑的文獻,《雲夢秦簡》就多處提及笞刑,這種法律制度的設定,給司法刑訊以正當的權力,也為審判機關濫用刑罰開了口子。正所謂「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審判人員為了取得需要的口供,必定無所不用其極,棍杖於此成為鍛煉冤獄的幫凶。《史記·李斯列傳》記「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不過是千百冤案中的一例。笞刑還成為引起秦末農民大澤鄉起義的導火索,《史記·陳涉世家》記陳勝與吳廣籌划起義停當,準備動手,那天陳勝故意對押送他們的軍官說他想逃跑,軍官因此動怒要笞責陳勝。對頭領施行笞辱極大地激怒了在場的戍卒,陳涉趁機一躍而起(大約前此陳涉已趴臥在地),在吳廣的佐助下,奪劍殺官祭旗。 雖然笞刑在戰國、秦朝已經浮出歷史水面,但是它在當時卻依舊處於刑法的附屬位置。這從五刑的設置,即可見一斑。在漢代之前,官方規定的刑罰是墨、劓、宮、刖、殺五種,統稱之為五刑。其中殺是死刑,余者均以殘損人的肢體為懲罰,可歸屬為肉刑。不難看出,肉刑占據了刑法的主導位置。直到漢孝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這種情形始得以改觀。而這緣於一件頗具戲劇性的歷史事件。《漢書·刑法志》記當時一位名叫淳于意的官員,違法犯罪被處以肉刑。在被逮赴衙之前,淳于意深深怨恨自己雖然生有五個女兒,卻沒有生養一個兒子,以致緊急關頭沒有能幫助自己的人。父親面臨的危機及其喟然長嘆,深深地觸動了他女兒緹縈的心。於是緹縈上書文帝,痛陳受刑後不可復原,雖後欲改過自新,而其道永絕,並願入沒官府為婢,以贖父罪。文帝悲憫其意,下旨廢除肉刑,改用笞杖。以此為契機,笞杖開始在古代中國法系中呈現出躍升的勢頭。
簡介
笞杖,是我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條或木條對人進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 笞刑,是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杖刑,是指用大荊條、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二者性質相同,輕重有別。
變革
笞杖 在西方文明的激盪下,東方古國開始從其內部發生嬗變。具有悠久歷史的笞杖刑罰,也前所未有地受到了來自西方文化的質疑與否棄。但是中國笞杖亞文化並沒有一觸即潰,通過與新鮮事物的雜糅交和,它依然擁有生存的空間。這方面可以太平天國為例。其正刑不採用往代沿襲已久的五刑,僅有枷、杖、死三種。杖刑從五至二千板不等。1853年12月,楊秀清以洪秀全虐待宮女為由,搬演天父附身的伎倆,當眾怒斥洪秀全,逼迫天王下跪認罪:「小子知錯,求天父開恩赦宥。」但楊氏卻不依不饒:「爾知有錯,即杖四十。」儘管眾人一再求情,但楊氏絕不鬆口。直到洪秀全以俯伏在地,表示願意受杖,楊氏才終止了這場過火的鬧劇。但為時已晚,這一事件讓洪秀全深感恥辱,並徹底認清了楊秀清的不臣之心,由此成為「天京事變」的前奏與導火索。 太平天國沒有終結的笞杖刑罰,卻在清廷的自我改良運動中開始走向它的末路。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兩江總督劉坤一、兩湖總督張之洞第一次會奏變法事宜,同年六月又會奏,請求恤刑獄,廢除凌遲、梟首、戮屍三項酷刑,其中也牽涉到笞杖。奏疏曰: 省刑責,敲扑呼號,血肉橫飛,最為傷和害理,有悖民牧之義。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動心,擬請以後除盜案命案證據已確而不肯供認者,准其刑嚇外,凡初次訊供時及牽連人證,斷不准輕加刑責。其笞杖等罪,應由地方體察情形,酌量改為羈禁,或數日,或數旬,不得凌虐久系。 疏中建議笞杖罪酌量改為羈禁,已委婉地提出了取消笞杖的主張。 劉坤一暫且不論,單就張之洞而言,能提出這種主張就相當不易。據《國聞備乘》卷三「張之洞驕蹇無禮」條記,張之洞自負才地,俯視一切,性情怪僻,「或夜半呼庖具饌,稍不愜,即呼行杖」,看來張之洞平日裡就沒少用杖刑對付下人。庚子事變後,張之洞創辦《楚學報》,以梁鼎芬為總辦,用章太炎為主筆,意在與康、梁相區別,不想章太炎早已接受革命思想,在創刊第一期就作《排滿論》,激惱梁鼎芬,「拉太炎出,一切鋪蓋衣物,皆不准帶,即刻逐出報館;命轎夫四人,撲太炎於地,以四人轎兩人直肩之短轎棍,杖太炎股多下,蜂擁逐之。」棍杖在此再次大顯神威。然而,時值清廷末世,民心離散,革命思想抬頭。排滿漸成一股不可逆轉的潮流,而革命思想又豈是敲扑所能阻止,張之洞等權臣深知重刑不如市恩,以爭取民心的向背。其所以上陳省刑責的奏疏,當是基於如此考慮。 想必清廷彼時對時局也已有清醒的認識,兩位大臣的奏議很快獲得了清帝的恩准。於是,兩位大臣奉詔與刑部會同刪改《大清律刑》。第一次刪修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完成。但這次刪修並沒有超出清朝道光、咸豐、同治年間修例的範圍。與此同時,清廷正不失時機地大行笞杖刑罰,讓其發揮最後的作用。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革命黨人沈藎因在天津《新聞西報》披露其搜集到的有關《中俄密約》內容而被逮,因當時清廷正在準備皇太后的生辰慶典,怕將沈藎公開處決激起民亂,於是就命刑部將沈氏杖斃。七月三十一日,刑部遵旨動刑,一時棒杖交下,血肉橫飛,可憐沈氏體格魁偉,結果連續捶楚四個多小時還是神志清醒,最後是以布閉塞氣道,用繩索勒斃,其狀相當悽慘。 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刑律修訂有了實質性的進展。這年七月,清廷皇族在反覆商議出國考察各國政治的五大臣的意見後,宣布預備立憲。立法因此也就迫在眉睫。也正是這一年,沈家本上書朝廷,要求聘請日本岡田太郎博士參與修訂刑律,並遴選諳習中西法律的人員擔任纂編,奏請很快獲得朝廷允准。第二年,修訂法律館重組,沈家本被再次任命為修律大臣,主持修訂新律。沈家本參照西方法學最新學說和各國司法實踐,以《大清刑例》為藍本,新舊糅合更定刑名的結果是,原清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為罰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五種。兩種五刑相比較,不難見出笞杖已被改為罰金。宣統二年(1910年),該刑律被定名為《大清新刑律》,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決定予以頒布,但未及明定施行日期,第二年(1911年)就爆發了辛亥革命,各地易幟反清,宣統退位,中國末代皇帝正式下台。 雖然《大清新刑律》未及正式施行便進入了故紙堆,但是在法理上它完成了對笞杖刑罰的廢止。而在清朝統治最後兩年裡生效實行的《現行刑律》,在事實上也取消了笞杖官刑。
遺失
笞杖刑罰在中國長時間的存在,註定它的廢除不可能一蹴而就。 即便是官府謹守律法,久經笞杖敲扑的民眾也可能因刑法的驟變而無所適從。辛亥以後,就曾有一位清朝遺老命家人抱着棍杖跟他來到縣衙,就在大庭廣眾中,這位老先生除下自己的褲子,露出尊臀,命家人用棍棒予以痛責,一頓棍杖後,老先生才允許家人扶他起來,口中還念念有詞地說什麼痛快痛快,今日始知王法威嚴云云。 不難推測,在革故鼎新之際,笞杖一定仍有市場。為此,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不久,就下令禁止刑訊和體罰。1912年3月11日下達內務、司法兩部的通飭令曰: 近世各國刑罰,對於罰人或奪其自由,或絕其生命,從未有濫加刑威,虐及身體,如體罰之甚者。……夫體罰制度為萬國所摒棄,中外所譏評。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所屬。不論司法、行政各官署,審理及判決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悉改科罰金、拘留。 但是,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卻為袁世凱所竊取。在清末即被取消的笞杖刑罰也隨着袁氏皇帝舊夢的重溫而得以再次躍升司法舞台。民國三年(1914年)四月,時任司法總長的梁啓超條陳改良司法計劃,其出於疏通監獄的考慮,要求適當恢復笞杖刑罰,將輕刑犯酌情處以笞杖,免去囚禁之苦。 梁啓超的條陳得到袁大總統的賞識,司法部就此擬訂了《易笞條例》十一條,該條例於十月五日呈奉大總統後即得到批准。條例規定,凡犯刑律奸非、和誘、盜竊、賭博、吸食鴉片、欺詐取財等罪,應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被折罪為監禁的,只要是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男子,即可易以笞刑。折易的公式是一日刑期折笞兩下。此外,還明文規定:行笞先由醫師對犯人進行診視,出具堪受笞刑證書;犯人體格不能一次承受完笞打的,可分兩次進行;官方如違規擅用笞刑致人死命,則以瀆職罪論處。 如果說與過去的笞杖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民國笞責明顯要輕得多。但在現代法律界中,重新採用已遭廢止的體罰,怎麼也不能稱之為司法進步。《易笞條例》趔趄而行,於民國五年(1916年)七月十八日,又宣告夭折。 但是笞刑司法的廢止,並不意味着笞杖刑罰在我們這塊土地上的徹底終結。就以曾入主北洋政府的曹錕為例,他就經常對下屬濫施笞杖。《睇向齋秘錄》中的「曹錕軼事」記云: 曹仲三(珊)上將(錕),性躁急喜怒,素有瘋子之號。一言不合,輒曰打嘴巴,打屁股。其任第三鎮統制時,有人密告某軍械舞弊營私。曹大怒,立縛之,自打軍棍數十。旋悉事莫須有,仇者故為誣陷之言,遂升某為管帶,且慰之曰:「吾輕信人言,打爾屁股,良用歉然!今爾屁股已消腫否?諺雲越打越發,已升爾官矣。」有行類如此。王君潤琴曾執事三鎮,目睹之。 曹錕的笞杖當然不能與歷代的官刑相比並,但是它與古代笞杖刑罰尤其是清朝笞杖的聯繫也是顯而易見的,這從曹錕北洋軍閥的出身便可得到索解。明乎此,我們將曹錕隨意行杖的脾性視作清朝官員政治惡習的孑遺,似不為無根之談。<ref>「笞杖徒流死」五刑分別是什麼?始於哪個朝代?網易訂閱<ref>
笞杖-笞杖與婦女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着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道。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朱樂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里的桶里,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