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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
管轄 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guǎn xiá,意思是指管理,統轄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議管轄。
管轄也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管轄 [1]
外文名稱 government
拼音 guǎn xiá
出處 《呂梁英雄傳》 [2]
管轄本義
管轄
guǎn xiá
[government;administer;have jurisdiction over] 管理;統轄[人員、事務、區域、案件等]
這偽聯合村公所,管轄着康家寨、望春崖、桃花莊等幾個村子。--馬烽、西戎《呂梁英雄傳》
明 馮夢龍 清 蔡元放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五回:"孫武吩咐宮女,分為左右二隊。右姬管轄右隊,左姬管轄左隊,各披掛持兵。示以軍法:一不許混亂行伍,二不許言語喧譁,三不許故違約束。"
法律意義
綜述
管轄與主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兩者又有着緊密的聯繫。主管,是確定管轄的
前提和基礎;管轄,是對主管的體現和落實。沒有主管就無法確定管轄,沒有管轄主管的確定就喪失其意義。
管轄與管轄權、審判權也不同。審判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轄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對於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權限,即對該案有權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此可見,審判權是確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落實。因此,從訴訟理論上不得將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造成錯誤。
管轄恆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後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管轄恆定製度,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的延誤。
民事訴訟的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級別管轄
綜述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來的案件依照規定也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不限指是人民法院所指的地域管轄,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規(包括國際、國內)的管轄範圍。如:中國的某些腐敗分子,跑到國外某國,中國要求某國要處理,但某國沒有國際法(未加入國際法),那麼說,這個腐敗分子就不能繩之以法。你看,賴昌新,不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中國犯了罪,但到了加拿大,在加拿大的地域上,中國就管不了啦。
地域管轄分類
綜述
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併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第3款中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