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胞治療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細胞治療的原理簡單來說,是將自己的細胞也就是「自體(autologous)細胞」,或別人的細胞也稱為「同種異體(allogeneic)細胞」,經過體外培養或加工程序之後,再將這些處理過的細胞引進患者體內使用,以達到治療或預防疾病之目的。[1]
台灣衛福部於2018年9月正式發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開放六項「細胞治療」技術項目,其項目如下:
一、自體CD34+selection周邊血幹細胞移植 血液惡性腫瘤(hematological malignancies):白血病(不包括慢性骨髓白血病之慢性期),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慢性缺血性腦中風,嚴重下肢缺血症。
二、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包括CIK 、NK ㆍDCㆍ DC-CIK 、TIL、gamma-delta T 之adoptiveT細胞輸入療法) 血液惡性腫瘤(hematological malignancies)經標準治療無效,第一至第三期實體癌(solidtumor),經標準治療無效,實體癌第四期
三、自體脂肪幹細胞移植 慢性或滿六週未癒合之困難傷口,占總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大面積燒傷或皮膚創傷受損。皮下及軟組織缺損、退化性關節炎及膝關節軟骨缺損。其他表面性微創技術之合併或輔助療法。
四、自體纖維母細胞移植 皮膚缺陷:紋、凹洞及疤痕之填補及修復。皮下及軟組織缺損,其他表面性微創技術之合併或輔助療法。
五、自體骨髓間質幹細胞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 移植,退化性關節炎及膝關節軟骨缺損。慢性缺血性腦中風。脊髓損傷。
六、自體軟骨細胞移植 膝關節軟骨缺損 膝關節軟骨缺損
該六大項目中,其中「周邊血幹細胞」及「免疫細胞」主要運用於癌症疾病之治療;其餘四項則屬於再生醫學,以修復組織及組織再生為目標。[2]
特管辦法發佈後,衛福部也開始接受醫療院所申請,審核部分涵蓋:1.施行計劃須說明療程、適應症、執行醫師資格等。2.細胞製備場所需能夠確保製作品質、運送過程符合規範等。3.患者的保護措施,包含:病人同意書、技術說明書、救濟方式與收費方式等。
截至2019年2月12日,已有四家醫學中心或準醫學中心完成前兩階段審核,主要以癌症治療、膝關節軟骨缺損、皮膚受損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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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新策》細胞治療是什麼?哪些病人能考慮呢?張伸吉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