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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臺灣總督府)
圖片來自中華民國總統府

臺灣總督府[1]臺灣日治時期的最高政府統治機關,設於日本明治28年(西元1895年),首長臺灣總督。其組織特色為「總督專制」,由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

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政體皆採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之中央機關。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都是由總督府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臺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總督府各級單位、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

因此,總督府轄下機關,尤其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政策實行深具人治色彩,所有行政官員皆只以執行法律及管理行政為主要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缺乏自主。

地方行政基層係以警察為中心,除了一般治安維護外,舉凡政治思想結婚生子、戶口管理、鴉片管理、公共衛生、徵收稅金、物資分配、地政調查等,均是警察的業務。

臺灣總督府的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州(現為臺北市)文武町一丁目,即現在的中華民國總統府,現已列為中華民國國定古蹟。該建物於日本大正元年(西元1912年)開工,歷時8年興建,於日本大正8年(西元1919年)完工。

沿革

臺灣總督府成立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臺灣總督府民政部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

日本明治29年(西元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台灣總督府軍務局。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

日本大正8年(西元1919年)最後一次修訂中,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原民政局)被廢除,軍事部份也改由台灣軍司令官(直屬日本首相、不隸於總督府)負責。約略來說,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行政組織分為直屬部局所轄官署地方行政三大部門。

臺灣總督府創刊之《臺灣總督府府報》於日本明治29年(西元1896年)8月起發行,日本昭和17年(西元1942年)4月由「府報」改為「官報」。發行計49年又2個月的時間,共發行府報、官報資料13,096號(還有號外及附錄約670餘次)。

與總督府有關及中央施行於臺灣的法律等都在這裡公布,記載著日本統治臺灣之法制記錄。

參考文獻

  1. 建築風華,中華民國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