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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調整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所得進行課稅,在計算上,稅法有着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的計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涉及的計算公式

1、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後的餘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納稅調整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有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利息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利息費用和其他事項。具體如下:

1、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

計提的職工工資本年度未實際發放的部分,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處理。國有企業計提的工資超過上級核定額度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調整。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職工工會經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職工教育經費的納稅調整。一般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捐贈支出的納稅調整。企業直接向受贈單位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納稅調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和化妝品製造或銷售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利息費用的納稅調整。支付給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其他事項的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就是企業稅前扣除的項目,雖然符合會計核算的標準,但是不符合稅法的規定,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進行調增處理。納稅調整減少額就是企業稅前扣除的項目,不僅符合會計核算的標準,還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一般納稅調整

一般納稅調整是針對特別納稅調整而言的,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並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

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作為收益處理,而按照稅法規定作為免稅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作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於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它不同於一般納稅調整。一般納稅調整,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制度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並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