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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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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該事實無需舉證加以證明。

簡介

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於事物因果關係或屬性狀態的法則或知識。

注:

經驗法則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歸納的常識,也包括某些專門性的知識,如科學(法學)、技術、藝術、商貿等方面的知識。

評價

1、經驗法則不同於自然科學法則、定理、公理,經驗法則並不是事物之間內在聯繫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種具有蓋然性的外在聯繫,一種按照歸納法所得出的判斷和結論。這種基於經驗法則的推論並不能保證其絕對的真實性。因此,也就允許人們對經驗法則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該推定。

2、一個特定的案件往往涉及諸多經驗法則,而這些經驗法則並非都是支持同一個推論的,在具體的情形中,經驗法則的運用有可能是矛盾和衝突的。例如,人們實施一種行為時會考慮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們可以說這是一種常理。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場合,人們也會基於某種觀念、同情心、對幸福的不同理解、感恩等主觀認知而實施利他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具體的人和事來適用經驗法則予以認定。[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