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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論(hamartiology)是基督教系統神學的十大教義之一。

天主教和東正教所認可的聖人是不同的。認可不同聖人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東西教會大分裂[1],或與地方因素有關。在教父時期,有些人在某地區被奉為聖人,故只有該地區的敬奉(敬禮)。一般來說,只有《聖經》提及的人物(如耶穌的門徒[2]和極少數知名人物)才會受到普世基督徒的敬奉。

簡介

歷史上有四個主要的觀點:伯拉糾觀點、阿民念觀點、立約觀點、奧古斯丁觀點,這些觀點都是在說明罪是如何歸與人類。而這些歷史觀點,也直接影響了現今各基督教宗派的罪觀。

聖經用很多言詞描寫罪,含意從「不中鵠或目標」到「破壞關係」,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辟」、「無知」、「變態」等等,無論是對自己、對別人、對神,且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神。(詩五一4;羅八7)。罪的根本是冒犯神,而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錯誤的判斷。

奧古斯丁觀點(Augustinian view)

「奧古斯丁在神學上強調人的墮落與神的恩典,對抗伯拉糾認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動來討神喜悅的思想,影響以後教會神學的發展。」希波的奧古斯丁(354~430年),出生於北非,並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個非常拉丁化而有多種族出入的地方。奧古斯丁是公認初代教會時期最重要的神學家,有時被稱為「希波的奧古斯丁」。一方面,他總結了初代教父神學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開創西方教會神學傳統,下接中世紀並影響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學治學方法之父」。奧古斯丁的父親是生活放蕩的異教徒,而母親卻是虔誠的基督徒。「雖然長期跟隨他的母親學習基督真道,但遲至387年才受洗。據他在《懺悔錄》說的,是因為他長期在宗教和哲學尋求的結果。」奧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說是陷於情慾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奧古斯丁在罪惡中一直尋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還是無法得釋放,後來對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當他在384年出任米蘭皇宮修辭學教師,受到安波羅修主教和新柏拉圖主義觀念的影響,去除了他乖離正統信仰的障礙。」當他悔改後,過去他放蕩的經驗反而成為他神學反省的來源。有些人在他以惡為人的本性,並拒絕自由意志的憂鬱觀念中,認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響,不過也很可能剛好是他天生的惡意識和靈性的枯槁,使他暫時求助於摩尼教,因為他抗辯人性並非本來是邪惡的,並堅持人多少有點自由,作為人類的責任基礎。不過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書中已經對當時的基督徒提出一個觀念;人類是「罪的結合」,人不能自拔,必須仰賴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觀點,「這個觀點是因為奧古斯丁而得名。它頗受加爾文、路德、石威廉及施特郎等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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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