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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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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Thi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旨在廢除奴隸制involuntary servitude,除非是「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該修正案於1864年4月8日在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於1865年1月31日在聯邦眾議院通過,1865年12月6日獲得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州批准生效。1865年12月18日,國務卿威廉·H·蘇厄德正式宣布修正案通過,成為南北戰爭結束後通過的三條重建修正案的第一條。

最初制訂的美國憲法中對奴隸制採取了默許的保護態度,如五分之三妥協中規定各州奴隸人口將按五分之三的比例折算成自由人口後用於確認該州在聯邦眾議院的代表席位數。在第十三條修正案以前最後一次有修正案通過已經過去了超過60年時間。雖然許多奴隸已由林肯在1863年的解放奴隸宣言中宣布恢復自由身,但他們戰後的地位仍然不明。1864年4月8日,參議院通過了廢除奴隸制的修正案。眾議院一開始的投票沒有通過,但之後還是在林肯政府的竭力推動下於1865年1月31日投票通過。幾乎所有的北方聯邦州都迅速批准了修正案,多個南北邊界以及南方部分「已經重建」的州也予以批准,讓修正案成功地在這年結束前通過。

雖然修正案正式廢除了全美各地的奴隸制,但諸如黑人法令、白人至上主義者的暴力行為和選擇性執法導致非裔美國人繼續受到強制勞役,這類情況又尤以南方州為甚。與另外兩條重建修正案不同的是,第十三條修正案很少在判例法中引用,但也還是用於廢除了勞役償債制和一些基於種族的歧視行為。第十三條修正案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案的另一個不同之處在於,這條修正案對個人行為仍然適用,並不局限於國家行為。修正案還允許國會立法打擊人口販賣[1] 等現代形式的奴隸制度。

美國奴隸制度

美國建國前的13個北美殖民地都存在奴隸制。1787年制訂的美國憲法中雖未用到「奴隸制」一詞,但包括了多處與其有關的條文。如第一條第二款第3節的五分之三妥協規定眾議員名額的分配根據各州「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這個「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隸。又如第四條第二款第3節中的勞役逃犯條款|Fugitive Slave Clause規定:「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第一條第九款還規定國會只有在1808年後才能通過立法禁止「任何一州認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不過在第五條修正案中有這樣的規定:「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廢奴主義者用這條修正案來攻擊奴隸制,這也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將奴隸視為財產的法律基礎。白人優越主義在當時美國文化上的普遍性也導致無論法律還是實踐中奴隸制都獲得了支持。

從1777到1804年,所有的北方州都直接或逐步廢除了奴隸制,但沒有任何一個南方州跟隨,並且其奴隸人口數量還在不斷增長,並於1861年達到約400萬人的峰值。由威廉·勞埃德·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等人領導的廢奴主義運動在北方發展壯大,要求在全國範圍內中止奴隸制度,導致南方和北方的關係變得日趨緊張。1836年,聯邦眾議院制定了反對廢奴主義請願和演講的堵嘴規則|gag rule,試圖扼殺約翰·昆西·亞當斯和其他廢奴主義眾議員的主張。認為不同種族應保持隔離的廢奴主義者和擔心獲得自由的前景會助長奴隸叛亂的奴隸主組成了一個名為美國殖民協會的同盟,他們要求將自由的黑人和奴隸通過移民或殖民的方式送回非洲。這一觀點得到了包括亨利·克萊在內的多位政治家支持,他們擔心廢奴主義運動會挑起一場內戰。1818年和1839年,聯邦眾議員阿瑟·利弗莫爾|Arthur Livermore和約翰·昆西·亞當斯分別提出了淘汰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但都沒能贏得足夠的支持。

隨着美國的繼續擴張,新領土上的奴隸制問題成了國家面臨的主要問題。南方州認為奴隸屬於財產,因此可以像其它任何一種財產那樣從一州移至他州。1820年的密蘇里妥協密蘇里州接納為一個蓄奴州,緬因州為一個自由州,由此保持聯邦參議院的地區平衡。1846年的一項撥款法案中附加了一個威爾莫特但書|Wilmot Proviso,其中規定在所有美墨戰爭中獲得的土地上禁止施行奴隸制,這一規定多次經眾議院投票通過,但都沒能經過參議院這關,之後的1850年妥協案通過接納作為自由州的加利福尼亞州暫時化解了這個問題,並設立了一個更強有力的1850年逃奴追緝法|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逃奴追緝法,禁止在哥倫比亞特區進行奴隸貿易,並允許新墨西哥州猶他州在奴隸制問題上自決。

雖然有上述的折衷方案,但南方和北方的緊張局勢在隨後的十年中仍繼續激化,這其中還受到了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1852年出版的反奴隸制小說湯姆叔叔的小屋》,1854年堪薩斯州廢奴主義勢力和支持奴隸制勢力的對抗、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斯科特訴桑弗特案中判定1850年妥協案違憲,廢奴主義者約翰·布朗於1859年試圖在哈珀斯費里發起奴隸起義以及186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反對奴隸制的共和黨人亞伯拉罕·林肯當選成為新的總統。南方各州在林肯當選幾個月後宣布脫離聯邦,組建美利堅聯盟國,並隨即挑起了南北戰爭。

通過

1863年1月1日,林肯利用總統戰時所擁有的權力頒布了解放奴隸宣言,宣布南方所有叛亂州的奴隸立即恢復自由,但這並沒有對那些選擇繼續效忠聯邦的邊界州中的奴隸現狀產生影響。林肯接着又在1863年12月宣布大赦和重建,承諾只要南方州廢除奴隸制,並搜集占其投票人口數10%的效忠誓辭,就給予一個重返聯邦的機會。南方州沒有輕易接受這個機會,其奴隸制的地位仍不明朗。

在內戰的最後幾年裡,北方聯邦的國會議員就多種不同的重建提案進行了辯論,其中一些人提出以憲法修正案來在全國範圍內永久性地廢除奴隸制。1863年12月14日,來自俄亥俄州的聯邦眾議員詹姆斯·米歇爾·阿什利提出了一條這樣的修正案。艾奧瓦州眾議員詹姆斯·F·威爾森|James F. Wilson也很快提出了類似的提案。1864年1月11日,密蘇里州聯邦參議員約翰·B·亨德森|John B. Henderson提交了一份廢除奴隸制憲法修正案的聯合決議案。由伊利諾伊州參議員萊曼·特朗布爾|Lyman Trumbull擔任主席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始將各類相關的不同提議合併成修正案。

馬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Charles Sumner和賓夕法尼亞州眾議員撒迪厄斯·史蒂文斯為代表的激進派共和黨人|Radical Republicans希望可以通過一條影響更大的修正案。1864年2月8日,薩姆納提交了這樣一份修正案草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將他人當做奴隸。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來保證美國境內任何地區對此宣言的執行。」

薩姆納試圖繞開特朗布爾控制的司法委員會來增加自己提議修正案獲得通過的希望,但沒能成功。2月10日,司法委員會向參議院提交了一份基於阿什利、威爾森和亨德森草案的修正案。

委員會的版本採用了1787年《西北條例|Northwest Ordinance》的措辭,該條例當時主要對如今被稱為美國中西部的地區適用,其中規定:「在上述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但作為對於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除外。」不過,司法委員會採納亨德森的提議作為新草案基礎時也做了一些改動,將其中規定的修正案只需參眾兩院過半數通過和三分之二的州通過即可生效的規定刪除,所以修正案將仍像憲法第五條規定的那樣需要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由四分之三的州通過。

聯邦參議院於1864年4月8日以38票支持,6票反對通過了修正案。但兩個月後聯邦眾議院的投票結果是93票支持,65票反對,距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還差13票,議員投票黨派之爭非常明顯,共和黨支持,民主黨反對。前自由土地黨|Free Soil Party候選人約翰·C·弗里蒙特|John C. Frémont在1864年總統選舉中威脅以第三方黨派候選人參選反對林肯,不過這一次也站到了支持反奴隸制修正案的立場上。共和黨方面雖然有林肯在接受總統候選人提名的信中表示支持修正案,但還是沒有形成統一戰線。弗里蒙特於1864年9月22日退出了選舉,轉為支持林肯。

參考文獻

  1. 人口販賣,pix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