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Fif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禁止聯邦或州政府根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是奴隸而限制其選舉權。這條修正案於1870年2月3日通過,是三條重建修正案的最後一條。
在南北戰爭的最後幾年和隨之而來的重建時期,聯邦國會反覆就數百萬原黑人奴隸的權利問題進行辯論。到了1869年時已經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並提供公民權和平等的法律保護。但1868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僅以微弱優勢取勝,這讓大部分共和黨人相信保護男性黑人選民的投票權對於黨派的將來是非常重要的。聯邦國會在否決了一些更為徹底的選舉權修正案草案後,於1869年2月26日提出了一條折衷的修正案,其中禁止以種族、膚色或曾是奴隸而限制投票權。該修正案經過艱苦的批准戰後得以倖存,於1870年3月30日正式生效,是美國內戰後通過的三條憲法修正案之一,它賦予所有膚色的人選舉權。
聯邦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末的裁決中較為狹隘地解讀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選民面臨着人頭稅和讀寫測試|literacy test的阻礙,而白人選民則可以通過祖父條款獲得豁免。系統性的白人初選和諸如三K黨[1] 之類群體的暴力報復也壓制了黑人對選舉的參與。進入20世紀後,法庭開始以更寬泛的角度來解讀該修正案,先是於1915年的圭因訴美國案|Guinn v. United States中擊倒了祖父條款,後又在1927至1953年通過「德克薩斯初選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選系統。之後通過的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聯邦選舉中的投票資格,而1966年的哈珀訴弗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則進一步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州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這些措施大幅增加了黑人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參與程度。
制訂和通過
背景
在南北戰爭的最後幾年和隨之而來的重建時期,聯邦國會反覆就數百萬通過1863年解放奴隸宣言和1865年第十三條修正案獲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隸的權利問題進行辯論,後者正式廢除了奴隸制。然而隨着第十三條修正案在國會通過,共和黨逐漸開始擔心國會中被民主黨主控的南方州議員席位將大幅增長,因為這些州原本大都有較大數量的黑奴。根據原本憲法第一條中的五分之三妥協,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而在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後,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無論獲得自由的黑人是否會投票,根據各州人口數分配的聯邦眾議院議席都將出現戲劇性的增長。共和黨希望通過吸納和保護新增黑人選民的選票來抵消民主黨的增長。
1865年,國會通過了將在之後成為《1866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的提案,確保一個人的種族、膚色或之前是否曾是奴隸及受到強制勞役不會成為其能否獲得公民權的先決條件。該法案還保證法律上的利益均等,這直接打擊了內戰後南方多個州所通過的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試圖通過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來並未恢復奴隸制,但實際效果卻在許多方面導致黑人回到以前身為奴隸時的處境中。如限制其運動,迫使他們簽訂整年時長的勞役合同,禁止他們擁有槍支,以及阻止他們到法院起訴或作證等。但是,《1866年民權法案》受到了安德魯·約翰遜的否決,他是一位毫不妥協的白人至上主義者。1866年4月,國會通過投票推翻了總統的否決,法案正式成為法律,並且這一推翻也增強了共和黨的信心,決心給黑人權利增加憲法級別的保障,而非依靠難以長久的政治多數優勢。同月,國會提出了第十四條修正案,其中保證任何種族的人都擁有公民權和平等的法律保護。經過一番苦戰,該修正案於1868年7月28日通過。
第十四條修正案並沒有保證黑人公民的選舉權,而一些州則可以通過文化知識方面的限制來基於種族剝奪其投票權。修正案通過這年,只有8個北方州允許黑人投票。而在南方,黑人只有在北方占領軍隊的干預下才能參與多個領域的投票。
雖然早在戰爭結束前,激進派共和黨人|Radical Republican就曾提出要讓黑人享有與白人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該黨還是拒絕將這一議題在1868年共和黨全國大會|1868 Republican National Convention上進行探討。然而到了1868年美國總統選舉|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election, 1868時,共和黨候選人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僅以微弱優勢取勝,並且這還部分是因為該黨獲得了一些黑人選票,這讓許多共和黨人相信,如果要在將來的選舉中繼續獲得勝利,那麼黑人選舉權將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
由於預計國會中民主黨議員的人數將明顯增加,共和黨於是趁新議員任期還未開始的第40屆聯邦國會|40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跛鴨會|lame duck session期間通過了一條旨在保護黑人選舉權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主要起草者,俄亥俄州聯邦眾議員約翰·賓漢姆|John Bingham推動了一個有關限制選舉權方面範圍廣泛的禁令,但是他提出的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出生地、財產、教育程度或宗教信仰」來限制選舉權的方案由於涉及範圍太寬而受到否決。另一項特別提出禁止讀寫測試的提案也被否決。當時部分北方州的議員持本土主義觀念,希望可以保留禁止外國出生公民的投票權,來自西部州的議員也有同樣看法,這些州都禁止美籍華人參加選舉投票。南方和北部的共和黨人還希望可以繼續剝奪南方那些支持美利堅聯盟國人們的投票權,所以他們擔心一個一刀切的修正案將會讓這些人重新享有選舉權。
最後,參議兩院提出了修正案的最終稿,其中只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來剝奪和限制選民的投票權,希望能以此獲得最多的支持。修正案中沒有提及人頭稅或其他限制投票的方法,也沒有保證黑人可以當選。這一妥協提案於1869年2月25日在聯邦眾議院通過,次日在聯邦參議院通過。
修正案在眾議院的投票結果是144票贊成,44票反對,有35人沒有投票。這一次投票中黨派對抗徑野分明,沒有任何一位民主黨議員投票支持,僅有3位共和黨議員投了反對票。參議院的投票結果是39票支持,13票反對,14人未投票。包括馬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Charles Sumner在內的激進派選擇棄權,因為修正案中沒有禁止人頭稅和讀寫測試。
批准
雖然憲法修正案的許多提議都已在國會的委員會中進行協商,但根據憲法第五條的規定,最終定稿在兩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還需要四分之三的州通過才能生效。這其中後者又是一個更為重大的關卡,歷史學家威廉·吉萊特(William Gillette)描繪這一過程「艱難繁雜,不到最後生死難判。」
對國會通過修正案的一個反對意見源頭就是女性選舉權運動,早在內戰前和內戰期間,該運動就與廢奴主義運動結成了統一戰線。然而之後通過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卻在第二款中僅明確保護了男性公民的權利,黑人和女性的權利也就此脫節。隨着第十五條修正案的提出,其中又只是在選舉法律中禁止種族歧視而非性別歧視,問題到此就變得尖銳起來。經過激烈的辯論,在全國占有領導地位的主張擴大參政權組織美國平等權利協會|American Equal Rights Association分裂成了兩個相互對立的組織:以蘇珊·安東尼和伊麗莎白·卡迪·斯坦頓|Elizabeth Cady Stanton為首的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National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反對第十五條修正案,而以露西·斯通和亨利·布朗·布萊克韋爾|Henry Browne Blackwell領頭的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American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則表示支持。這兩個組織之後一直保持分裂狀態直至1890年代。
1869年3月1日,內華達州率先批准了修正案。新英格蘭各州和大部分中西部的州也在修正案提出後不久予以批准。南方州仍然由激進的重建政府控制,如北卡羅萊納州也迅速批准了修正案。新當選的共和黨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對修正案表示強烈支持,他私下請求內布拉斯加州州長召開特別立法會議加速進程,確保該州給予批准。從1869年4月到12月,聯邦國會通過重建法案規定,弗吉尼亞州、密西西比州、德克薩斯州和喬治亞州如果要恢復國會席位,必須先批准這條修正案,4個州也全都照辦了。
修正案批准在印第安納州和俄亥俄州所進行的爭鬥特別激烈,兩州之後分別於1869年5月和1870年1月批准了修正案。原本已於1869年4月4日批准修正案的紐約州忽然在1870年1月5日撤消其批准。但到了1870年2月,艾奧瓦州、喬治亞州、內布拉斯加州和德克薩斯州都批准了修正案,使批准的州總數達到29個,比所需的四分之三(28個)還多了一個,所以紐約州的撤消也就對結果沒有了影響,沒有任何法院針對這一撤消出現過訴訟,該州於一個多世紀後的19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了這條修正案。最初批准修正案的州如下:
- 內華達州(1869年3月1日)
- 西維吉尼亞州(1869年3月3日)
- 伊利諾伊州(1869年3月5日)
- 路易斯安那州 (1869年3月5日)
- 密歇根州(1869年3月5日)
- 北卡羅來納州(1869年3月5日)
- 威斯康辛州(1869年3月5日)
- 緬因州(1869年3月11日)
- 麻薩諸塞州(1869年3月12日)
- 阿肯色州(1869年3月15日)
- 南卡羅來納州(1869年3月15日)
- 賓夕法尼亞州(1869年3月25日)
- 紐約州(1869年4月14日,後在1870年1月5日撤消批准,之後再於18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
- 印第安納州(1869年5月14日)
- 康乃狄克州(1869年5月19日)
- 佛羅里達州(1869年7月14日)
- 新罕布什爾州(1869年7月1日)
- 弗吉尼亞州(1869年10月8日)
- 佛蒙特州(1869年10月20日)
- 亞拉巴馬州(1869年11月16日)
- 密蘇里州(1870年1月7日)
- 明尼蘇達州(1870年1月13日)
- 密西西比州(1870年1月17日)
- 羅德島州(1870年1月18日)
- 堪薩斯州(1870年1月19日)
- 俄亥俄州(1870年1月27日)
- 喬治亞州(1870年2月2日)
- 艾奧瓦州(1870年2月3日)
- 內布拉斯加州(1870年2月17日)
- 德克薩斯州(1870年2月18日)
1870年3月30日,國務卿漢密爾頓·菲什正式確認修正案已經通過並生效。之後還有以下州也批准了修正案:
- 新澤西州(1871年2月15日)
- 特拉華州(1901年2月12日)
- 俄勒岡州(1959年2月24日)
- 加利福尼亞州(1962年4月3日)
- 馬里蘭州(1973年5月7日)
- 肯塔基州(1976年3月18日)
- 田納西州(1997年4月8日)
黑人社區和廢奴主義者團體普遍因修正案的通過而舉行了慶祝活動,許多廢奴主義者團體認為目標已經達成,黑人的權利已經獲得保障,因此自行予以解散。格蘭特總統稱這條修正案「完成了最偉大的民事變革,構成了整個國家恢復生機後最為重要的事件」。許多共和黨人覺得有了這條修正案的通過,非裔美國人已經不再需要聯邦的保護;之後將成為總統的眾議員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爾德表示,這條修正案的通過「賦予了非洲種族照顧自己命運的能力,讓他們可以從此掌握自己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