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美國系統規定聯邦政府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1946年6月11日第七十九屆國會通過,1966年9月編入《美國法典》,1978年第九十五屆國會修訂。收編於《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內容簡介
聯邦行政程序法編入《美國法典》後不再保持原法的結構體系,其內容散見於《美國法典》第551—559、701—706、1305、3105、3344、6362條。聯邦行政程序法沒有象美國早期改革者所期望的那樣把行政決定完全納入司法程序,但是該法清理了以前雜亂無章、各自為政、缺少協調的行政程序,統一規定了大部分行政機關應當遵守的程序準則並使之具有司法特點。具體說來,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對本法中的若干法律術語,如「機關」、「人」、「當事人」、「規章」、「制定規章」、「救濟等作出立法解釋。2.規定了公眾獲知公共情報、行政規章、裁決意見、裁決令、行政記錄、行政機關活動情況,旁聽行政會議,了解行政機關保管的本人檔案的權利和程序。3.規定了行政機關制定規章,作出行政決定應遵守的準則。4.規定了行政裁判、行政機關內部複議程序以及行政法官的任免、權利義務,處分等。5.規定了普通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範圍和訴訟形式。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是世界上第1部以控權為目的全面規定行政程序的成文法。實踐證明,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得比較成功,它在保證行政機關獲得足夠的權力以完成其使命和防止行政權侵犯個人權利自由之間找到了一種基本的平衡,其基本內容至今仍保持原貌。
本法是美國行政法成熟的標誌,其鮮明的控權色彩充分表明了美國行政法的實質,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行政程序立法的典範。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相關信息
1.本辭典為書籍文獻[1]的綜合性、科學性和知識性的工具書。選收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綜合性科學、社會和人文科學、文學藝術的各個學科,以及宗教的名著和重要典籍。
2.本辭典以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為主要對象。
3.本辭典收書以專著為主,少數是全集、選集,以及在科學上有開創性的論文[2],公認的有很高價值的單篇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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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文獻的概念,豆丁網,2008-11-13
- ↑ 著作與論文的優勢對比,新浪博客,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