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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又稱聯邦制國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州、省、邦、共和國等) 根據聯邦憲法組成的國家。聯邦是複合國中最主要的形式,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瑞士、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德國、印度等,都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國家有自己的憲法,並設立聯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對聯邦成員及其人民直接行使權力; 根據聯邦憲法劃分聯邦與其成員之間的權限,聯邦成員各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在管理內部事務方面有較大的自主權; 聯邦所有成員的公民具有聯邦的統一國籍; 聯邦本身是統一的國際法主體,外交權一般由聯邦政府統一行使,聯邦成員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聯邦(英語:Commonwealth)是構成有機整體的政治單元,通常由原先的獨立單元所組成,這些單元已將其主要權力交給整體政府,它可能是其中一個單元的政府或者是新成立的政府。該詞用法接近拉丁文「條約」的意義,是一種建立在忠誠基礎上的關係。[1]

基本信息

國內許多研究外國政府制度的學者往往將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混為一談,這實在是出於本土成見的一種嚴重誤解。從性質和功能上說,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是實現全國政府目標的手臂,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政府卻並非如此。根據聯邦制原則,全國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係,而是具有不同權力、職能範圍的政府之間的關係。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它們與聯邦在不同範圍內分別行使統治權。當然,它們也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獨立、主權國家。並且,聯邦是全體人民建構的永久性共同體,是任何構成單位或群體無權隨意取消的主權國家。

歷史沿革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特點編輯 語音 (一)國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各聯邦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些機關與中央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二)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範圍內,各聯邦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三)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四)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但在憲法的範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

聯邦制國家有那些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加拿大、科摩洛群島、埃塞俄比亞、德國、印度、馬來西亞、墨西哥、密克羅尼西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俄羅斯、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美國、委內瑞拉。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憲修法(2)維持區域完整(3)成員有各自的國籍(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國把各自權力交予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界定了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國也實行聯邦制。邦聯制在現代則一般是指一些國際間的區域組織,如獨聯體、英聯邦、東盟和美洲國家組織等。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歐盟是當今世界最成功的國家間邦聯組織,她越來越表現出超國家組織的傾向,許多人認為歐盟現在更像是一個聯邦,而非邦聯。邦聯還可能存在於某一國家,比如波黑,歷史上還有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南方邦聯,也實行邦聯制。原蘇聯則比較特別,名義上是實行邦聯制,而在實際操作上則更多地表現出聯邦制甚至是單一制的國家特點[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