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連續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開票的獲件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面後銜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線,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1]
基本介紹
即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效力
第一、對持票人的效力 (1)背書連續產生證明力,即證明匯票權利;(2)背書形式上不連續,實質上連續時,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必須依法舉證;(3)形式和實質的背書均不連續時,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權或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應負查驗背書是否連續的責任;(2)背書不連續而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負責。[2]
認定
背書連續,應當以下列原則認定:(1)各次背書應該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書,實質上的無效,如偽造的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2)連續的背書應為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並存時,僅以轉讓背書的連續來認定背書的連續;(3)背書的記載順序應該有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