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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兌換

自由兌換

自由兌換是指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指一國貨幣可以自由兌換為外幣。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個會員國只要對貿易和非貿易的支付不加限制,不採取差別性的多種匯率措施,以及在另一會員國的要求下,可以隨時換回對方所儲備的本國貨幣,就是自由兌換,該國貨幣即為自由兌換貨幣。 [1]

貨幣自由兌換(Currency Convertibility)是指在一個統一的或健全的國際貨幣體系下,一國貨幣與他國貨幣可以通過某種兌換機制自由地交換。

貨幣自由兌換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下,貨幣自由兌換具有不同的含義和不同的表現方式。它反映的是一國對內與對外結合的貨幣經濟關係,以及一定時期里國際貨幣流通與國際貨幣關係。

貨幣的可兌換性(convertibility),可追溯到早期的各種金屬貨幣之間的兌換關係,但貨幣的自由兌換,傳統上認為源於金本位時代。進入19世紀,西方各主要國家先後實行了金本位制,在這一制度下,貨幣可在國際間不受限制地自由兌付、流通,這就是所謂的貨幣自由兌換。這種貨幣自由兌換是金本位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或典型特點。

由上可見,貨幣自由兌換源於國際金本位制,其含義是指黃金與價值符號的自由兌換及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

自由兌換貨幣當一種貨幣的持有人能把該種貨幣兌換為任何其他國家貨幣而不受限制,則這種貨幣就被稱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所謂自由兌換,系指: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也就是說,這種貨幣在國際經常往來中,隨時可以無條件地作為支付手段使用,對方亦應無條件接受並承認其法定價值。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政策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性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即參加該協定的成員國具有無條件承兌本幣的義務。[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