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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自由至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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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主義(Libertarianism),又常被譯為自由人主義、放任自由主義、自由意志論、自由至上主義、自由至上論。自由意志主義是一種主張個人應該享有絕對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財產從事任何活動的政治哲學。自由意志主義者的基本準則為:任何公民自由的行為都應該出於自願而不需要得到政府或國家的規管或控制。

歷史

法國的無政府共產主義者約瑟夫·迪亞契(Joseph Déjacque)首先於1857年創造了自由意志主義一詞。許多左翼的無政府主義者依然使用這一詞自稱(比如在一些非英語系國家如法國意大利,「Libertarian」一詞與「無政府主義」是同義字),不過在美國這一稱呼與社會主義之間並沒有任何關聯。

相反的,自由意志主義被視為古典自由主義[1]的一種形式,在今天這兩個稱呼往往是可以互換的。這種觀念最初被簡單的稱為「自由主義」,是從啟蒙時代在歐洲美洲產生的一種思想,包括了政治哲學家如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以及道德和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到了18世紀晚期,這些觀念迅速的伴隨着工業革命遍布西方世界。

原則

自由意志主義者對於「自由」的定義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的前提下,一個人有絕對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謂侵犯他人的問題點上,則有許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識為,在行為上表現出不尊重他人權利的人應該受到制裁,包括以監禁、緩刑、假釋等方式約束他們的自由,這些準則通常與現代民主社會一致。通常在西方民主國家,在這些問題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義者的主張作為基礎的功能準則的。

自由意志主義通常會以掌權者侵犯個體的觀點來看待個人在權力前所展現的渺小。不像一般注重於一個人能做什麼的積極自由,自由意志主義者強調於一個人被允許做什麼的消極自由。這種概念由約翰·斯圖爾特·密爾首次提出,並在之後由以賽亞·伯林詳細闡述[2]

自由意志主義者的政策

自由意志主義者強烈反對限制公民自由,例如限制表達意見的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禁止人民自願的組織團體、在非合法訴訟的程序下侵犯個人的人身和財產或施加懲罰。也因此自由意志主義者反對任何形式的審查制度(包括審查攻擊性的言論),以及在審判前就沒收財產的舉動。而且自由意志主義者大多反對區分政治商業上的言論或組織—這種區分通常用以保護各自領域的活動不受政府干預。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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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由意志主義?(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