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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自訴人通常也就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①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②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與被告人和解。

④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⑥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⑦有權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⑧有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自訴人的訴訟義務

①承擔舉證責任;

②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

③按時出席法庭審判。

自訴人的特點

自訴人具有以下特點:

(1)啟動自訴程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序。

(3)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則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行使辯護職能。

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

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如下:

1、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

2、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

3、自訴人存在於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於公訴案件中。

術語解釋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