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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公司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圖片來自ttl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菸酒臺酒英語:Taiwan Tobacco & Liquor Corporation 、簡稱TTL),是臺灣一家以生產、銷售菸草酒類為主的公司,為一財政部100%持股的公營事業,總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其歷史可追溯至日治時代1901年創立的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在戰後改為臺灣省專賣局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並在2002年公司化後改制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至今[1]

另外,金門酒廠馬祖酒廠各為獨立之公司,不隸屬於台灣菸酒公司。

目錄

沿革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 (1901-1945)

臺灣總督府在1896年設立「製藥所」,以製造鴉片煙膏,並在1897年4月實施鴉片專賣,並在1899年設置「臺灣樟腦局」,在1900年設置「臺灣鹽務局」,將食鹽樟腦亦納入專賣。1901年6月,臺灣總督府將製藥所、臺灣鹽務局及臺灣樟腦局合併為「臺灣總督府專賣局」,並陸續將香菸(1905年)、類(1922年)、啤酒(1933年)、無水酒精(1939年)、度量衡器及火柴(1942年)、石油(1943年)、鹽滷(1944年)納入專賣[2]

臺灣省專賣局 (1945-1947)

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1945年10月25日成立,並依《臺灣接管計畫綱要》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最主要以確保財源並減少人民稅負。同年11月1日,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總督府專賣局,11處支局改為分局,6處出張所改為辦事處,並撤銷神戶出張所;且亦接收了過去與專賣局有事業來往的公司,如:精製樟腦、樟腦油加工、芳油化學工業、啤酒、印刷、製樽、木栓瓶蓋等公司,改組為「臺灣省專賣局」,並將專賣範圍減為菸草、酒、樟腦、火柴與度量衡。鴉片因在中國已禁止販賣和吸食,台灣亦同;食鹽在1946年移交鹽務管理局接管;石油廢止專賣,並撥交中國石油公司接辦[3]

在接收之初,專賣局各地工廠多因空襲損毀,其中以番子田酒工場損毀最嚴重而無法修復,加上戰後的原料及物資採購不易、日籍員工遣返後的人力不足、生產業務不振等情形,造成了有商家囤積及價格暴漲的問題。於1946年4月,專賣局在各地支局成立查緝室,組織查緝隊,握有查緝實權並配有槍枝,在全台各地及港口辦理緝私工作。但由於查緝無力,查緝員往往取締販賣私菸的小販。1947年2月27日,在台北市天馬茶房附近查緝時造成了偶發事件,而爆發了二二八事件[4]

另外,原本的菸酒品名亦有更改,如;紙捲菸「黑潮」改為「鳳梨」、「曙」改為「香蕉」;雪茄「新高山」改為「仙女」、「能高山」改為「新臺」;清酒「凱旋」改為「勝利」、「福祿」改為「芬芳」、「特製米酒銀雞」改為「白露酒」、「老紅酒金雞」改為「紅露酒」、「高砂麥酒」改為「台灣啤酒」等等。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1947-2002)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是在同年5月16日改組為臺灣省政府,成為眾矢之的的臺灣省專賣局則在同月26日改組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直接隸屬臺灣省政府,專賣項目縮減為菸、酒兩類,樟腦專賣則改由隸屬臺灣省建設廳臺灣樟腦公司負責,並開放火柴及度量衡器民營[5]。將「專賣」改為「公賣」兩字,是為了減少專賣之負面觀感,並將「煙」字一律改為「菸」,將各分局改為營業所,而查緝工作全部改由警察機關執行。

1949年,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修正組織規程,改隸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為省屬三級機構。此時下轄11分局、2辦事處、11酒廠、4處酒工廠、2菸廠、1菸葉試驗所、3處材料廠、1處酒瓶回收公司。由於依《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專賣屬中央政府行使之權,為使菸酒公賣局能有實施專賣的依據,行政院於1950年決議將台灣省菸酒專賣委託台灣省政府代辦,並在1953年6月23日公布《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使菸酒專賣始具明確法源,明定菸酒的產製運銷皆由公賣局執行,此暫行條例直到公賣局在2002年公司化後才廢止。

在1950、60年代,為了改良菸酒生產,將不符生產成本的臺南酒廠、新竹及臺東分局附設酒廠裁撤,在各菸業廠增設捲菸部,將台北菸廠疏遷至安坑,新建豐原菸廠及中興啤酒廠[4]。另外,因國民政府統治大陸時期並無實施菸酒專賣,不少軍隊習慣自製菸酒自用,在遷臺後繼續為之,在1950年設立了新竹空軍八一四菸廠,僅供軍人自由,禁止私售及餽贈外人。後來在台灣省財政廳長和參謀總長協調下,暫改名為「公賣局新竹菸廠」,仍由空軍自行負責,直到由軍系人馬的王紹堉擔任公賣局長時,才在1964年10月將其撤銷。1968年,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結束樟腦專賣,公賣局的專賣項目剩下香菸與酒類。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的預算由台灣省議會審查,但因專賣收入亦納入中央總預算,公賣局的預算自1954年也需經立法院查,形成特殊的雙軌審查制度。公賣局早期對國庫挹注十分重要,在1956年繳交國庫的收入(繳庫數)首度突破十億,達到13.3億,占全國稅收22.62%。於1957年,中央要求專賣收益的65%需繳交國庫,35%歸台灣省政府。公賣局繳庫數在之後不斷成長,佔全國稅收比例則以1962年的25.64%為高峰,而佔比在之後則逐漸減少,在1995年後皆在5%以下,其原因是由於台灣整體市場不斷擴大,而不完全是公賣局經營績效所導致[6][7]

自1980年代,美國為了美台貿易逆差,要求台灣開放菸酒進口,而雙方在1986年簽訂《中美菸酒協議書》,而台灣在1987年元旦開放香菸、葡萄酒、啤酒進口,但亦使公賣局業績首度負成長。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在1986年建議菸酒開放民營,而台灣在1987年解嚴後,民間輿論多次呼籲廢止專賣制度,但臺灣省政府及省議會則是極大反對,使得菸酒民營的進程延宕。臺灣在1999年7月1日精省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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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服務據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2. 陳隼東.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檔案清冊目錄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檔案導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20-06. 
  3. 葉, 彥邦. 終戰初期臺灣的煙酒專賣事業之研究 (PDF). 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2006. 
  4. 4.0 4.1 范雅鈞. 戰後臺灣菸酒公賣局及其檔案簡介. 檔案季刊. 2012, 11 (3). 
  5. 蕭明治. 臺灣菸酒專賣的施行 (PDF). 臺灣學通訊. 2010, (45). 
  6. 謝, 讓鴻. 我國菸酒專賣制度之研究--歷史制度主義的觀點. 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專班. 2005. 
  7. 菸酒專賣改制史料.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