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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民主共和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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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民主共和國,蘇丹民主共和國為1969年至1985年蘇丹的國號。[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蘇丹民主共和國 [2]
成立時間 1969年5月25日
簡介
1956年1月1日蘇丹宣布獨立,成立蘇丹共和國。
1969年5月25日,尼邁里由軍事政變上台,改國名為蘇丹民主共和國。
1985年4月6日,達哈卜軍事政變上台,改國名為蘇丹共和國。
歷史
英國於19世紀70年代開始向蘇丹擴張。
1881年,蘇丹宗教領袖穆罕默德·艾哈邁德領導群眾開展反英鬥爭,於1885年建立了馬赫迪國。
1899年蘇丹成為英國和埃及的共管國,英埃共管蘇丹開始。
1953年蘇丹建立起自治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民主共和國政府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民主共和國政府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民主共和國政府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周恩來總理同加法爾·穆罕默德·尼邁里主席會談的精神,為了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加強兩國的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雙方互派科學家、技術人員和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體育工作者進行訪問,以便了解對方有關文化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成就,交流經驗。
此外,雙方互派青年進行訪問。
第二條雙方互相幫助培養和訓練文藝、體育工作者和科學技術人員。為此,雙方互相提供可能的便利條件。
第三條雙方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為了擴大和加強各自的文藝、廣播、新聞、體育和科學技術活動所需要的器材。
第四條雙方互相交換科學技術文獻和資料。雙方互相提供作為科學試驗和研究之用的種子和樣品。
第五條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蘇丹民主共和國大使館和蘇丹民主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同對方政府指定的有關方面,或通過代表團商定年度執行計劃。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在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中國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蘇丹民主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周恩來加法爾·穆罕默德·尼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