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最高蘇維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蘇聯最高蘇維埃 |
本名 蘇聯最高蘇維埃 性 質 蘇聯最高權力機關 和唯一立法機關 制 度 兩院制 議員數量 2250 選舉模式 直接選舉,間接選舉 |
蘇聯最高蘇維埃:即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俄語: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CCCP;英語:Supreme Soviet of the USSR)是根據1936年和1977年《蘇聯憲法》所設立的蘇聯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1988蘇聯修改憲法後設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蘇維埃成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常設立法、發布命令和監督機關,1991年9月蘇聯第五次人民代表大會宣布在過渡時期最高蘇維埃重新成為蘇聯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1991年12月2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共和國院通過最後一項決議宣告蘇聯停止存在。 根據蘇聯憲法,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後改為共和國院)組成。兩院權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創製權。 [1]
組織介紹
根據蘇聯憲法,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後改為共和國院)組成。兩院權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創製權。其成員稱「最高蘇維埃代表」,是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原則,由推薦組織(一般是工廠、農場等)推薦,以秘密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的方式選出的(1989年後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蘇維埃代表任期為4年。在最高蘇維埃休會期間,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執行其職權(1990年後由總統執行原職權,主席團負責召開最高蘇維埃會議)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首腦為「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是蘇聯的國家元首(1990年修改憲法後蘇聯總統為國家元首)。主席團副主席通常由各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擔任。聯盟院主席、副主席,民族院主席、副主席也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成員。
組織機構
根據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俄語: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оюза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蘇聯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並向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它仍由人數相等、權利平等的聯盟院(俄語:Совет Союза)和民族院(後改名「共和國院」)(俄語:Совет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組成。
聯盟院從按地區劃分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根據加盟共和國或地區的選民人數選舉產生。民族院從民族地區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額選舉產生:每個加盟共和國11名代表、每個自治共和國4名代表,每個自治州2名代表,每個自治專區1名代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每年更新兩院1/5的成員。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過去的職權改為由蘇聯總統行使,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成為組織最高蘇維埃的工作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職權
蘇聯解體前最高蘇維埃的主要職權為:
①決定選舉蘇聯人民代表和批准選舉蘇聯人民代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②根據蘇聯總統的建議,成立和撤銷蘇聯各部及蘇聯其他中央國家管理機關; ③根據蘇聯總統的提名批准任命總理,在會議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蘇聯內閣成員候選人和蘇聯安全會議成員,同意解除上述人員的職務; ④選舉蘇聯最高法院、蘇聯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蘇聯總檢察長,批准蘇聯檢察院院務委員會,任命蘇聯監察院主席; ⑤定期聽取由它成立或選出的機關以及由它任命或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工作報告; ⑥保證蘇聯全境內法律協調的統一,確立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立法原則;
⑦在蘇聯權限範圍內,對實施公民憲法權利、自由和義務的程序,所有制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的管理組織,財政預算制度,工資和價格構成、徵稅、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利用,以及其他關係進行立法調節; ⑧解釋蘇聯法律; ⑨規定共和國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總則,確定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原則; ⑩提出蘇聯國家長遠計劃草案與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重要計劃草案,供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批准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蘇聯國家預算、監督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批准執行計劃和預算的總結報告,必要時對計劃和預算進行修改; ⑪批准和廢除蘇聯的國際條約; ⑫監督向外國提供國家借款、經濟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簽訂外國的貸款協定;
⑬確定國防及保證國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國實行戰時狀態或緊急狀態;在必須履行有關共同防禦侵略的國際條約義務的情況下宣布戰爭狀態; ⑭規定軍銜、外交官等級和其他專業職稱; ⑮制定蘇聯的勳章和獎章,規定蘇聯的榮譽稱號; ⑯發布全蘇大赦令; ⑰廢除蘇聯內閣同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相牴觸的文件; ⑱廢除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同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發生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⑲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休會時期,通過關於舉行蘇聯全民投票的決議; ⑳解決除絕對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處理的問題以外的應由蘇聯處理的其他問題。 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蘇聯法律和決議不得與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令發生牴觸。 21.在履行有關維持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條約義務的情況下,作出動用蘇聯武裝力量人員的決定。
程序任期
會議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活動的基本形式。在1988年前,蘇聯最高蘇維埃每年召開兩次例行(春季和秋季)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主持,會期通常持續3~4個月。非常會議則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根據自己的動議或者根據加盟共和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中的一院不少於 1/3代表的提議召開。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包括兩院分別舉行的會議和兩院聯席會議,以及兩院常設委員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各委員會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所舉行的會議。兩院舉行的會議分別由兩院的主席主持;聯席會議則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主持或由兩院主席輪流主持。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審議的法律草案,由兩院在其分別會議或聯席會議上討論。蘇聯法律須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任何一院多數代表投票贊成可認為通過。在兩院之間意見發生分歧的情況下,將問題提交兩院按均等原則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解決,然後再由兩院在聯席會議上審議,若不能達成調解則舉行蘇聯全民公投。
1990年3月由於總統職位的出現,最高蘇維埃非常會議也可以由蘇聯總統召開,1991年9月改民族院為共和國院。
蘇聯最高蘇維埃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後仍然行使自己的職權,直到新選出的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組成新的一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