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達因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范·達因(S. S. Van Din,1888年10月15日-1939年4月11日-)男性,出生於美國維吉尼亞州查倫斯維爾,推理小說作家及評論家。1920年代,他創作了紅極一時的推理小說名偵探—菲洛·凡斯(Philo Vance),並將系列作品推進大銀幕與廣播節目。代表作有《班森殺人事件》《金絲雀殺人事件》《格林家殺人事件》等,他提出推理小說寫作「范·達因二十則」,對後世的推理小說的創作有着頗深的影響。范·達因撰寫了超過11部(還有一部於他死後出版)的懸疑故事,前幾本故事描寫的是愛好美術的業餘偵探菲洛·凡斯。
范·達因(1910-1919)早期作品主要有兩種風格:第一種是撰寫自然論的相關文章,其小說作品《應許之人》(The Man of Promise)以及其他短篇故事都屬這一種類的作品,而其編輯的雜誌《The Smart Set》裡也刊登相似類型的小說。另一種是在1917年,他出版的《Misinforming a Nation》,內容尖銳的抨擊《大英百科全書》第十一版的內容不精確和其中的英國偏見。
在1912 ﹣1914年期間,范·達因當紐約文學雜誌—The Smart Set 《智者》的編輯。在1915年,他出版 What Nietzsche Taught 《尼采教了什麼?》,在該書裡他詳細描寫了尼采的資訊,並對尼采所有的書籍進行評論。他持續撰寫評論與擔任新聞工作者,直至1926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推理小說《班森謀殺案》。在范·達因的推理小說著作裡,前六部作品較受歡迎,其中《主教謀殺案》與《格林家謀殺案》得到相當高的評價。他後期的作品,因他的風格已不再是大眾喜愛的模式而銷量大不如以前。
筆名
范·達因S. S. Van Dine筆名的意思是:,Van Dine 范·達因稱他來自一個古老的姓氏,而 S. S.是"steamship"(輪船)的縮寫(不過在約翰·朗利的傳記裡沒有這個古老姓氏存的記載)。
電影視頻
著作
推理小說
- 1926年 The Benson Murder Case《班森殺人事件》
- 1927年 The Canary Murder Case《金絲雀殺人事件》
- 1928年 The Greene Murder Case《格林家殺人事件》(格林家命案)
- 1929年 The Bishop Murder Case《主教殺人事件》(主教謀殺案)
- 1930年 The Scarab Murder Case《聖甲蟲殺人事件》
- 1931年 The Kennel Murder Case《狗園殺人事件》
- 1933年 The Dragon Murder Case《龍殺人事件》
- 1934年 The Casino Murder Case《賭場殺人事件》
- 1936年 The Kidnap Murder Case《綁架殺人事件》
- 1937年 The Garden Murder Case《花園殺人事件》
- 1938年 The Gracie Allen Murder Case《葛蕾西·艾倫殺人事件》
- 1939年 The Winter Murder Case《冬季殺人事件》
原作除了第11部作品外,所有的書名都統一以「The+6個字母的英文單字+Murder Case」命名。而早期的中文譯名稍顯混亂。
范·達因二十則(簡要內容)
- 必須明確、公正的將所有線索呈現給偵探與讀者。
- 除了兇手的詭計,不得用寫作手法誤導讀者。
- 故事中不能摻有戀愛成分。
- 偵探和兇手不能是同一人。
- 必須經由合理的推理緝兇。
- 偵探為了破案就必須要有探案的行為。
- 必須要有屍體來引發讀者的正義感。
-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來緝兇。
- 一部作品裡,只能有一個(主要的)偵探。
- 兇手必須要有相當的戲份。
- 兇手不得是奴僕之輩。
- 雖然可以有幫兇,但只該塑造一個主要的兇手。
- 兇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組織為後台。
-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兇。
- 必須貫徹唯一的真相,並為此提供讀者線索。
- 不宜使用太過華麗的文采。
- 兇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慣犯。
- 不應以死者其實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收場。
- 兇手應有屬於自己的犯罪動機
- (為了湊成偶數)以下手法太過常見,務必避免使用:
- 兇案現場發現煙蒂,所以兇手應是癮君子。
- 以各種手段脅迫兇手自白。
- 製作假指紋。
- 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 (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兇手是熟人。
- 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 使用瞬間致死的毒藥。
- 兇案現場在警方來到時才變成密室。
- 問案時,透過嫌疑犯的反應來緝兇。
- 結案前,偵探破解暗號(死前留言)找出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