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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
圖片來自網易

藥品管理是「藥品監督管理」的簡稱。國家通過有關行政機構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藥品實施的管理。是衛生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任務是: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具體內容包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藥品本身的管理(包括指定藥品的標準規格,研製鑑定新藥,開展藥品檢驗淘汰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的藥品等)、藥品的包裝分裝管理、特殊藥品的管理、藥品商標和廣告管理、藥品監督等項。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妨害藥品管理罪罪名。

「藥品管理」是本法的重要部分,它對本法調整的主要對象「藥品」本身提出了具體的、基本的要求。其內容涉及藥品的研製、生產直到臨床使用的全過程。它包括藥品臨床前研究和藥品臨床試驗研究、藥品的審評(含對新藥的審評、對已批准生產藥品的再評價)、藥品的生產(藥品的質量標準,藥品標準品、對照品,批准文號管理、藥品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藥品的購進、對假藥和劣藥的界定,以及對一些藥品實施特殊的管理辦法,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相當廣泛的內容。本章的內容,是對藥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規定,是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的關鍵部分。[1]

簡介

藥政管理是國家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授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的政策和防病治病的需要,對新藥研製、藥品生產、經營流通、貯存保管、臨床使用和進出口藥品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並有權對違反藥政法規,銷售、使用偽仿藥品以及有害人民健康者進行嚴肅處理;遵循衛生保健事業的基本原則,根據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的規定,充分發揮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法律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妨害藥品管理罪罪名。[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