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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一個特定的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使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如下的內容:

1、複製權

各國著作權法對複製的定義卻有不同的理解和規定,相應地有狹義複製權和廣義複製權之分。狹義的複製權是嚴格意義上的複製權,一般僅指以同樣形式製作成品的權利,如複製文字作品生成書籍、雜誌、報紙等方式;廣義的複製權除狹義複製權之外,還包括以不同於作品的原來形式表現該作品的權利,如將工程設計或產品設計等平面圖形作品製作成立體方式的工程或產品的權利。

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稱這種行為為「異種複製」或「重製」。我國著作權法只保護狹義的複製權,對上述所謂「異種複製」或「重製」行為不加保護。

2、發行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之(六)將發行權定義為「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出租權的規定。出租與出售或散發等行為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滿足公眾欣賞文學藝術作品的需求。所不同的是,出售和散發行為的後果是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買受人或獲得人擁有了該物的所有權。出租關係中的承租人則是在約定的期間內通過租賃物權而對載於該物之上的作品享有非商業性的利用權,在期限屆滿之後,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4、展覽權

展覽權,也稱公開展覽權或展示權,是指將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向公眾展示的權利。

5、表演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

廣播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通過廣播、電視等無線發射,有線發射或與前者類似的技術手段傳播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的一項新的著作權權能。《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發行規定。目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已修改頒布。

9、攝製權

攝製權是指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

改編是指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有形式進行解剖和重組,創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為。改編是一種再創作,不是原創,故又稱為演繹製作、二度創作、派生創作以及衍生創作。將原作品改作攝製為電影等視聽作品的行為也屬於改編行為。改編權,即是對原作品進行二度創作的權利。

11、翻譯權

翻譯權,是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種語言文字形式再表現的權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上述行為的權利。

12、匯編權

匯編權,即著作權人就自己的作品進行收集、整理、增刪、選擇、組合、匯集編排的權利。

13、注釋權與整理權

注釋通常是指對艱深的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做出比較通俗的解釋的行為,多為對作品的語彙、內容、引文出處等所作的解釋說明。注釋權是被注釋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故注釋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整理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解釋,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加工的權利。《著作權法》在著作權一節中並未規定注釋權和整理權。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如下:

1、作者為公民,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從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

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首次發表),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一般規定。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後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後50年。

7、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

8、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轉播、錄製/複製自首次播出後50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