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英語: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簡稱:蒙特維多公約 / Montevideo Convention)是1933年12月26日於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期間在烏拉圭首都蒙得維的亞所簽署的一項國際公約。該公約中有關建國聲明的部分內容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在會議上,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與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公布了「睦鄰政策」,該政策旨在反對美國干涉美洲國家事務。《蒙特維多公約》由19個國家簽署[1];但是在美國、巴西和秘魯三個國家,它們對公約內容有一些保留。
《蒙特維多公約》於1934年12月26日起開始生效,並於1936年1月8日登記於《國際聯盟條約匯編(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這次會議在美國歷史上也是非常引人矚目的,因為與會的美國代表索福尼斯巴·布雷肯里奇博士是美國第一位參加國際會議的女性。
締約背景
公約內容
《蒙特維多公約》定義了「國家」及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該公約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其第一條[2],該條款內容確立了國際組織所承認之國家的四項標準,同時也成為國際習慣法的準確稱述。
「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
⑴ 常住人口;
⑵ 界定的領土;
⑶ 政府;
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 《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
此外,公約第三條第1句明確指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這被稱為主權國家宣告說。這一理論與主權國家構成說相衝突,構成說認為只有國家在獲得其他國家承認的前提下,該國才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宣告說不應該與埃斯特拉達主義相混淆。另,公約的第一條並沒有提及「獨立」與「主權」字樣。
《蒙特維多公約》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禁止通過武力獲取主權。
「締約國各方明確其各自行為規則的確切義務是不承認以訴諸或威脅訴諸武力;或以威脅外交代表;或以其他任何有效的強制措施所獲得的領土。」
—— 《蒙特維多公約》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內容反映了史汀生主義,現已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而成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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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No.27】怎樣才算成立一個主權國家?|地圖看世界,知乎,2019-08-15
- ↑ 第四講 國際法的主體,道客巴巴, 201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