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呈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藍呈祺(1880年 — 1951年),廣西上林縣石塘鄉(今塘紅鄉)石門村人。民國年間,歷任四川南江縣、廣西凌雲縣知事,蒼梧地方檢察廳代理檢查官,省高等檢察廳
廳長,省高等審判廳代理廳長,廣西綏靖督辦處處長,軍務督辦處軍法處長,第七軍、第十五軍軍法處長,廣西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庭長,梧州特別法庭庭長,護黨救國軍第八
路軍總司令部軍法處長。
民國16年(1927) 4月12日,國民黨反動當局發動反革命政變,在南寧的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國民黨左派人士雷沛濤、雷天壯等130多人被捕,不久,其中27人被殺害於
南寧北郊,執行官就是時任第十五軍軍法處長的藍呈祺。此外,藍呈祺還秘密處死革命志士近百人。在梧州,也審判殺害了大批共產黨員與進步人士,還誤將一名年僅15
歲的
女學生作為共青團員槍殺。
民國21年11月起,藍呈祺離開公職,在南寧掛牌擔任律師,在訴訟活動中與法官串通,包攬業務,歪曲事實,顛倒是非,貪贓枉法。如34年抗日戰爭勝利後,由越南引渡一批
漢奸回南寧受審,藍呈祺與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長何雋鴻相勾結,在審理時調查摸清漢奸們的家底,暗中討價還價收受賄款後,由藍出庭辯護,將被告「無罪釋放」,使這
批賣國賊得以逍遙法外。
南寧解放後,藍呈祺以在西江學院教書為掩護,指使其子藍楚材勾結匪首鍾日山(鬍鬚鍾)、梁中介等組織反革命暴亂。藍呈祺被捕後,在獄中造謠破壞,煽動其他犯人拒
供。南寧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宣判藍呈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其財產,於1951年7月17日押赴人民公園內烈士墓前,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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