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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行為稅是國家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或開闢某些財源而課徵的一類稅收。如針對一些奢侈性的社會消費行為,徵收娛樂稅、宴席稅;針對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為,徵收交易稅、屠宰稅;針對財產和商事憑證貼花行為,徵收印花稅等等。

行為稅的發展歷程

歐洲早在中世紀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徵鑄造稅。印花稅於1624年創始於荷蘭,由於徵收數額小而徵稅範圍廣,各國相繼仿效。到20世紀80年代,繼續徵收印花稅的有荷蘭、英國、日本、伊朗等國。此外,荷蘭、法國、日本有登記稅或登記許可稅,聯邦德國、瑞典等國有彩票稅,日本有紙牌稅,美國有賭博稅,其他國家還有狩獵稅、養狗稅,等等。中國特定的行為徵稅歷史悠久,早在戰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此後歷代對行為徵稅的稅種散見於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徵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於1912年公布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徵,以後陸續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勢力對行為徵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後的1941年曾先後三次改革與調整稅制。其統一後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於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國民黨政府又不斷擴大徵稅範圍,使雜稅名目繁多,稅費交錯並存,苛重擾民,商民深受其害。

行為稅的特點

行為稅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當某種行為的調節已達到預定的目的時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穩定性。往往具有臨時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穩定。

(3)徵收管理難度大。由於徵收面比較分散,徵收標準也較難掌握,徵收管理較複雜。

(4)調節及時。能有效地配合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寓禁於徵」,有利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針對性強,可彌補其他稅種調節的不足。

行為課稅具有較長的歷史。歐洲在中世紀就有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徵鑄造稅。中國在戰國時期,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務院規定設立了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等4種行為稅。中國現行稅制中屬於行為課稅的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

我國現行財產和行為稅的介紹

財產和行為稅是現有稅種中財產類和行為類稅種的統稱。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通俗講就是「簡併申報表,一表報多稅」,納稅人在申報多個財產和行為稅稅種時,不再單獨使用分稅種申報表,而是在一張納稅申報表上同時申報多個稅種。對納稅人而言,可簡化報送資料、減少申報次數、縮短辦稅時間。

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的稅種範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等10個稅種。

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的意義

一是優化辦稅流程。財產和行為稅10個稅種原有分稅種納稅申報存在「入口多、表單多、數據重複採集」等問題。合併申報按照「一表申報、稅源信息採集前置」的思路,對申報流程進行優化改造,將10稅種申報統一到一個入口,將稅源信息從申報環節分離至稅源基礎數據採集環節,便於數據的統籌運用,提高數據使用效率。

二是減輕辦稅負擔。簡併稅費申報對原有表單和數據項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減少了表單數量和數據項。新申報表充分利用部門共享數據和其他征管環節數據,可實現已有數據自動預填,大幅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降低納稅人申報錯誤幾率。

三是提高辦稅質效。簡併稅費申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稅額自動計算、數據關聯比對、申報異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報、錯報,確保申報質量,還有利於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通過整合各稅種申報表,實現多稅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提高了辦稅效率。

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的方法

納稅申報時,各稅種統一採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合併申報表》。該申報表由一張主表和一張減免稅附表組成,主表為納稅情況,附表為申報享受的各類減免稅情況。納稅申報前,需先維護稅源信息。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後直接進行納稅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後再進行納稅申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