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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錨定等級評定法

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也稱行為定位法,行為決定性等級量表法或行為定位等級法是由美國學者史密斯(P.C.Smith)和德爾(L.Kendall)於六十年代提出。

簡介

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是一種將同一職務工作可能發生的各種典型行為進行評分度量,建立一個錨定評分表,以此為依據,對員工工作中的實際行為進行測評級分的考評辦法。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實質上是把關鍵事件法與評級量表法結合起來,兼具兩者之長。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是關鍵事件法的進一步拓展和應用。它將關鍵事件和等級評價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通過一張行為等級評價表可以發現,在同一個績效維度中存在一系列的行為,每種行為分別表示這一維度中的一種特定特定績效水平,將績效水平按等級量化,可以使考評的結果更有效,更公平。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BARS)的目的在於通過一個等級評價表,將關於特別優良或特別劣等績效的敘述加以等級性量化,從而將描述性關鍵事件評價法和量化等級評價法的優點結合起來。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通常要求按照以下5個步驟來進行。

評價

優點:1.對員工績效的考量更加精確。由於參與本方法涉及的人員眾多,對本崗位熟悉,專業技術性強,所以精確度更高。2.績效考評標準更加明確。評定量表上的等級尺度是與行為表現的具體文字描述一一對應的,或者說通過行為表述錨定評定等級,使考評標準更加明確。3.具有良好的反饋功能。評定量表上的行為描述可以為反饋提供更多必要的信息。4.具有良好的連貫性和較高的信度。使用本方法是對考評者使用同樣的量表,對同一個對象進行不同時間段的考評,能夠明顯提高考評的連貫性和可靠性。5.考評的溫度清晰,各績效要素的相對獨立性強,有利於綜合評價判斷。缺點:設計和實施的費用高,比許多考評方法費時費力;而且考核某些複雜的工作時,特別是對於那些工作行為與效果的聯繫不太清楚的工作,管理者容易着眼於對結果的評定而非依據錨定事件進行考核。[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