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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貢獻或模範地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的特徵

1、實施行政獎勵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目的是表彰先進、激勵和推動後進,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對象是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模範地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

4、內容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5、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6、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7、是一種法定的行為。

行政獎勵的構成要件

行政獎勵行為的構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它是行政獎勵行為的客觀要件。

2、符合法定的獎勵形式。行政獎勵應以一定的獎勵形式表現出來。

3、符合法定的獎勵權限。根據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一定的獎勵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體來授予,行政主體不能超越其權限任意決定授予受獎者某種形式的獎勵。

4、符合法定的獎勵程序。

行政獎勵的依據

1、根據《國家信訪條例》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3、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七條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行政獎勵的原則

行政獎勵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則,要做到機會均等,論功行賞,程序民主、公開;

3、獎勵與受獎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4、及時性、時效性和穩定性原則;

6、依法獎勵、實事求是原則。

行政獎勵的形式

行政獎勵的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並用(如給予金錢獎勵,給予榮譽稱號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發給獎金或獎品;

2、通報表揚或通令嘉獎;

3、記功;

4、授予榮譽稱號;

5、晉級或晉職;

6、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行政獎勵的程序

1、獎勵的提出,當事人申請或申報,有關單位或個人建議或推薦,集體討論或評選,授獎或審查機關依法確定;

2、審查批准,審批權限一般應同獎勵權限相一致;

3、公布、評議;

4、授予獎勵。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