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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

行政權,即行政組織管理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它是國家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一種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具有國家強制力,故又稱為公共權力[1] 行政執行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運用行政權於公共行政事務的組織管理過程中,以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轉,實現整個行政目標。由於行政事項的廣泛性和複雜性,需要分別由各種不同類型的行政機關分別進行組織和管理。因而行政權在這些不同行政機關的行使中則表現為各種不同的行政職權。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行政權 [2]

定義 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

內容 規範制定權、證明確認權

特點 執行性

定義

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範,對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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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規範制定權、證明確認權、對權力的賦予及剝奪權、對義務的可以以及免除權、對爭議的調處權。

特點

執行性 就本質而言,行政權是執行法律、執行權力機關意志的權力。

法律性

行政權由法律設定或認可,其行使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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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

行政權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最終保障,權力作用對象須服從行政管理,其他國家機關有協助的職責。

優益性

行政權是執法權,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權力主體享有特定的優益權,具體體現為職務上的行政優先權和物質上的行使受益權。職務上的優先權包括三方面內容:(1)推定有效權,行政行為推定有效;(2)獲得社會協助權,行政的實施能獲得社會協助;

(3)先行處置權,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處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約,如即時強制、先行扣留等。物質上的行政受益權體現為國家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提供經費、辦公條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不可處分性

具體體現為:行政職權不得擅自轉讓,也不得擅自放棄行使。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