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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的行政機關)一般指政府職能 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行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着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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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關的公共產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費品,如國防、大型基礎設施等。 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是消費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是指一個消費者對一種公共產品的消費不影響其他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消費和使用;非排他性是指公眾的任何一員都不能被排除在對該公共產品的消費之外,都可以享受這種產品。公共產品的特性導致了對其供給的稀缺;因而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組織生產和供應才有可能得以解決,這是政府職能的基本依據。 屬性 (1)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到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法定性。政府職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國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機關,其職能具有明顯的執行性。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是指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阻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性。政府職能始終是變化的,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動態性、政府與社會關係的力量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界的關係演變。 (6)擴張性。政府職能的擴張性是指隨着現代社會中公共事務、公共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複雜,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至社會各層面。 地位 政府職能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為: (1)政府職能滿足了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職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內容,直接體現公共行政的性質和方向。 (2)政府職能是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依據。政府機構是政府職能的物質載體。政府機構的設置必須依據政府職能這一重要標準。 (3)政府職能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關鍵。機構改革必須要根據政府職能的變化來進行,首先確定政府職能的增、減、分、合,然後再相應進行政府機構的調整和改革。 (4)政府職能的實施情況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標準。公共行政的最終目標在於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斷提高。檢驗行政效率高低的標準,就是整個政府職能發揮的好壞。 作用 (1)政府職能規定了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方向。 (2)政府職能是建立行政組織和進行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最基本依據。 (3)行政職能的變化必然帶來行政機構、人員編制以及運作方式的調整或改造。

主要內容

政治職能 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政治職能是指政府為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外保護國家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中國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職能: ①軍事保衛職能。即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完整、保衛國防安全、防禦外來侵略的職能。 ②外交職能。即通過政府的外交活動,促進本國與世界其他各國正常的政治、經濟往來,建立睦鄰友好關係,促進國與國之間互惠互利,反對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等方面的職能。 ③治安職能。即維持國家內部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職能。 ④民主政治建設職能。即通過政府活動,推進國家政權完善和民主政治發展的職能。 經濟職能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着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 ①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間接的、宏觀的調控。 ②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政府通過政府管理、制定產業政策、計劃指導、就業規劃等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控制;同時,還要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一道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③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為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4 通過實施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 5 通過實施區域政策和環境政策,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從公共部門經濟學的分類來看】 政府是第一部門,又稱公共部門,有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觀調控三大主要職能。收入分配職能又稱為公平職能。 1、資源配置職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公共品的範圍或稅收對象特徵等因素分別承擔; 1)政府履行資源配置職能的主要方式: 直接參與如,通過稅收等調集資源, 用於公共產品的提供; 間接參與:如通過制訂產業政策和 財政稅收特殊政策,對各種社會資源配置的流向、結構等進行引導; 「中性」參與:如,通過制訂法律、 法規等資源運作規則,以形成各種的資源配置秩序。 2)政府履行資源配置職能的原因 公有財產資源(休謨的公共悲劇) 公共產品(非排他性 非競爭性) 公共產品和市場失靈 外在性和混合產品 政府配置職能與成本遞減行業 信息不對稱 2、收入分配職能,由中央政府承擔,因為如果由地方政府承擔,首先地方政府缺乏動力,其次會造成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加劇地區之間的經濟不平衡或貧富差距; 1)政府履行收入分配職能的主要方式 有限地參與初次分配:如,發放公務 員工資; 主要從事收入再分配:如,通過稅收 「把一些人的錢分配給另一些人」; 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 公共產品的提供中的收入再分配。 2)政府履行收入分配職能的原因 市場運行與初始分配的不公平; 私人機構不能有效解決收入再分配問題; 政府從事收入再分配所具有的有利條件; 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必須的體系,只能通過政府構建。 3、宏觀調控職能,由中央政府承擔,因為地方政府對宏觀經濟環境與要素把握有限; 政府履行宏觀調控職能的主要方式: 財政政策 fiscal policy 貨幣政策 monetary policy 文化職能 文化職能是指政府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對文化事業所實施的管理。它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中國政府的文化職能主要有以下四類: ①發展科學技術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加強對重大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做好科技規劃和預測等工作,重視基礎性、高技術及其產業化研究。一般的科技工作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推動。 ②發展教育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教育發展戰略,優化教育結構,加快教育體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辦學與社會辦學相結合的新體制。 ③發展文化事業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各種方針、政策、法規等,引導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各項事業健康繁榮地發展。 ④發展衛生體育的職能。即政府制定各種方針、政策、法規等,引導全社會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 社會職能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指除政治、經濟、文化職能以外政府必須承擔的其他職能。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即政府為保證社會公平、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和個人收入差距,運用各種手段來調節社會分配、組織社會保障,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各種手段,對因經濟發展、人口膨脹等因素所造成的環境惡化、自然資源破壞等進行恢復、治理、監督、控制,從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扶持等措施,促進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計劃生育,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關係到國家長遠發展的一件大事,因此中國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包括計劃生育的法制建設,方針、政策的制定,規劃組織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加強計劃生育的宣傳、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中央政府

在我國行政系統中,國務院居於最高領導地位,它統一領導所屬各部、委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有權根據憲法、法律管理全國範圍內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務。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共先例18項職權。這18項職權可歸結為六個方面: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全國性的行政事務。 (4)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 (5)負責執行國民經濟計劃與國家預算,管理科學、教育、經濟、文化、衛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員權。 此外,國務院還有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政府

自1994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相繼進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合理劃分職權,理順各種關係;大力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效率。 縣級以上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2)領導和監督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執行經濟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建設、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保護公共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6)監督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7)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鎮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