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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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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是中國的一個學術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的內涵

首先,行政賠償是國家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實踐中,侵權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但是,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而是國家。這是由國家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所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國家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係,雖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往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也都以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屬於國家。國家作為賠償主體的主要表現是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

其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作為一種法律主體,國家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國際法上的賠償責任、司法賠償責任、立法賠償責任、軍事賠償責任、公共設施設置和管理中的賠償責任等。特定的賠償責任是與特定的侵權行為相對應的,而行政賠償僅僅是國家對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一特性使行政賠償與其他賠償,如司法賠償、民事賠償等區別開來。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違法行使職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如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實施侵權行為,如順手牽羊的行為;還可能是表面上與行政職務相關、實則無關的侵權行為,例如大吃大喝的行為。這些侵權行為都引起賠償責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只有與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行為,才能引起國家的賠償責任。

再次,國家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廣義的理解。行政機關不僅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設的工作部門,即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公務的一般公民,包括接受行政機關指使實施違法行為的公民。在認定「工作人員」時,重要的不是公務員的身份,而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公民與有關的行政機關是否存在實際上的公務關係。由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之間存在着職務委託關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權的,或以執行職務為名侵權的,應當視為國家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國家賠償法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確定為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具體的賠償事務,如收集證據,出庭應訴,與受害人和解以及支付賠償金等工作等等。 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便於受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最後,行政賠償是國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局限於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凡是合法權益受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為行政賠償的請求權人。另一方面,國家賠償的針對的損害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合法權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違法的權益,例如賭博獲得的收入、偷盜來的財產等,不受法律保護,對違法權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要求賠償。

行政賠償範圍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