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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軍談判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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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裁軍談判會議

地點:日內瓦

裁軍談判會議,國際社會唯一的多邊裁軍談判機構。[1]

簡史

裁談會根據聯合國大會第A/38/27號決議,於1984年2月由原裁軍談判委員會更改為現名。當時的成員國有40個,即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西、緬甸、古巴、埃及、埃塞俄比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肯尼亞、墨西哥、摩洛哥、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秘魯、斯里蘭卡、瑞典、委內瑞拉、南斯拉夫、扎伊爾、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匈牙利、蒙古國、波蘭、羅馬尼亞、蘇聯、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英國、美國和中國。在長期工作中,40個成員國形成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由不結盟中立國家組成的21國集團(又稱不結盟國家集團)。中國於1980年正式參加該機構,作為獨立的一方參加會議。

裁談會的前身可追溯到主要存在於20世紀50年代末的十國裁軍委員會、60年代的十八國裁軍委員會、70年代的裁軍委員會會議和80年代初的裁軍談判委員會。隨着國際形勢的變化,該機構幾經變更,其成員國由原來的東西方國家逐漸擴大到不結盟國家和其他中小國家。由於民主德國與聯邦德國合併為一個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分為兩個國家(但都暫時未參加裁談會會議),因此裁談會的40個成員國一度減為38國。1996年6月17日,裁談會同意接納23個國家為新的成員國,使裁談會的成員國增至61個。新增的成員國是:奧地利、孟加拉國、白俄羅斯、喀麥隆、智利、哥倫比亞、朝鮮、芬蘭、伊拉克、以色列、新西蘭、挪威、韓國、塞內加爾、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士、敘利亞、土耳其、烏克蘭、越南、津巴布韋。1999年,裁談會又接受厄瓜多爾、愛爾蘭、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和突尼斯為成員國,其成員國達到66個。裁談會在歷史上形成的西方集團、東方集團和21國集團的格局也發生了變化。瑞典退出21國集團,加入西方集團;蒙古國退出東方集團,加入21國集團。隨着談判日趨深入、務實,各國更加關注自身的利益,談判中各集團對壘分明的局面很少再現。

宗旨和議題

裁談會的宗旨是「促進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裁談會長期議題包括:①核武器問題。②化學武器問題。1992年9月3日達成《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後,該議題從裁談會議程中刪去。③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問題。④常規武器問題。⑤削減軍事預算。⑥裁減武裝力量。⑦裁軍與發展。⑧裁軍和國際安全。⑨附加措施,建立信任措施;所有有關各方能接受的關於適當裁軍措施的核查方法。⑩導致在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的綜合裁軍方案。

21世紀初期議題主要有7項:①停止核軍備競賽與核裁軍。②防止核戰爭,包括所有相關事務。③保證不對無核武器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國際安排。④新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此類武器的新系統。⑤放射性武器。⑥綜合裁軍項目。⑦軍備透明。其中最具談判條件的是列在核軍備競賽與核裁軍議程項目下的禁止為核武器或其他爆炸裝置生產易裂變材料。

裁談會每年的具體議程根據以上範圍確定。其正式討論和談判的議題主要有:禁止核試驗;停止核軍備競賽核裁軍;防止核戰爭,包括一切有關事項;禁止化學武器;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保證不對無核武器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國際協議;新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此種武器的新系統;禁止放射性武器及禁止攻擊核設施;綜合裁軍方案;軍備透明;禁止生產武器用易裂變材料等。21世紀初,國際社會普遍要求裁談會儘快開展禁止生產武器用易裂變材料、核裁軍、對無核武器國家的安全保證以及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的談判。

工作機制

裁談會不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但與聯合國關係密切。它按協商一致的議事規則進行工作,獨立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同時也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確定工作計劃,並向聯合國大會報告。會議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指派,並作為其私人代表。會議服務和設施由聯合國提供,經費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支出。

裁談會每年舉行為期24周的會議、分三期進行,會議主席由成員國按月輪流擔任。會議分為全會、特設委員會會議、工作組會議三個層次。全會為最高機構,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各國代表團經常在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和聲明。全會負責確定當年的議程項目,達成並通過年度工作計劃,任命特設委員會主席,聽取特設委員會報告。特設委員會是由全會根據某一談判議題的需要設立的,負責該議題的談判。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特設委員會、《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特設委員會等,都負責條約案文的談判。工作組為特設委員會的下屬機構,由特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別就條約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討論,如研究地下核試驗核查的科學專家小組等。

主要成果

裁談會在國際軍備控制與裁軍領域居於重要的地位,在其主持下,談判達成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軍備控制法律文書。20世紀60~70年代,達成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外層空間條約》、《海床條約》等;冷戰結束後,又達成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