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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
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區別
第一,概念內涵不同。
所謂違約定金是指在定金交付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違約定金是針對違約行為設定的,與違約金的功能具有相似性。解約定金是指給付定金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放棄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合同。解約定金是當事人為了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約定而支付的定金。
第二、設定方式不同。
儘管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都必須採用書面方式約定。但當事人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當事人對定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則視為違約定金而非解約定金。如案例一中的定金未規定定金的性質,則應視為違約定金,乙方不得以放棄定金為由解除合同。而案例二中的定金根據其約定則為解約定金,丁方可以通過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
在違約定金中,違約方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則違約方應該繼續履行。而解約定金中,當事人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後,合同予以解除,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2]
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這麼審
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是定金的主要三種功能,而成約定金、證約定金是輔助功能。
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三者是「互斥」的。只要是定金,必然屬於三種之一,且不可能同時是其中兩種或三種。
這三者中,立約定金只用於預約合同,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則用於一般合同。
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在應用時,根據約定,可能同時是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交付定金時生效」,即構成成約定金。
「本合同自交付定金時成立」實際上是不規範的表達,是對「合同成立」一詞的誤用,因為合同法理論中,只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合同即成立。
證約定金無須特別約定,只是定金的一種輔助作用。
立約定金的審查
立約定金以一方拒絕訂立本約合同為適用定金罰則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定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定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從立約定金的定義可以看出,立約定金應用於「預約合同」中,實務中可能體現在下列文本中:
2.「定金合同」
3525租房定金合同
3.「定金收據」
如果雙方是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先交一筆定金,收款方出具定金收據,則此種情況下的定金收據基本上相當於定金合同或預約合同的簡單版。
(如果是合同中約定違約定金或解約定金,並由收取定金方出具收據,則此時定金收據僅起到「證明收款」作用,這種情況下對定金條款的審核,請參考「違約定金、解約定金條款的審核」)
上述情形均屬於立約定金,其審核注意事項有一定相通之處。
立約定金的審查要點
1.明確定金性質,而其性質又取決於當前合同文本的性質。
既然立約定金用於擔保簽訂本約合同的簽訂,則應該是出現在預約合同關係中。但在實務中,當前合同關係是否為預約合同未必明確,因此將導致定金性質及相應後果不明。對此,請參考「各類合同形式篇」的「預約合同」中的說明進行相應處理。
2.明確屬於立約定金的前提下,律師應考慮:
(1)明確哪些情形屬於違約,應承擔定金責任; (2)明確哪些未能簽訂本約的情形屬於例外,不應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責任; (3)如存在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的情況,應明確這種情形下如何承擔定金責任; (4)一般應明確除了承擔定金責任,不再承擔其他責任。如果沒有這種約定,則違約時守約方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要求賠償其他損失,將存在爭議。
三、違約定金與解約定金的審查
如果當前合同是預約合同之外的一般合同,則合同中的定金必然是違約定金或者解約定金。對違約定金或解約定金條款的審查要點是:
律師先要弄清當事人究竟是想作為違約定金還是解約定金
如果一般合同中未約定為「解約定金」,則法院會將定金定性「違約定金」。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由乙方(買方)先支付20萬元定金,無特殊約定。後因房價上漲,甲方毀約,且願意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請問:乙方是否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賠償房價上漲的損失(超過20萬元)?
答案是肯定的。法院會將該定金定性為違約定金,即守約方有權依法選擇要求對方承攬的違約責任形式,可以是要求繼續履行,也可以要求賠償全部損失,當然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定金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多數情況下,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定金,雙方(或其中一方)往往有意「以承擔定金責任為前提解除合同、不再繼續履行」,特別是「收取定金一方」往往如此。因此一般合同中,約定為「解約定金」可能更符合雙方(或我方)本意;如果對此不能確定,則可以進一步詢問當事人,是否我方有意或有可能解除合同且不希望合同繼續履行。 解約定金需明確的內容
如果是「解約定金」,必須明確下列內容:
1.本合同約定的定金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承擔定金責任為代價解除本合同,對方不得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除承擔定金責任外,如果不再承擔其他賠償、違約責任,則應予以明確。如果未明確,則守約方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但定金與損失不得超過守約方實際損失)。
違約定金需明確的內容
如果是「違約定金」,需要考慮明確下列內容:
1.對於非根本違約、未到解除合同程度的違約,或對於一些特殊情形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及如何承擔定金責任?
2.如有遲延履行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約定,應考慮如何適用、是否可以並用等。
定金條款、定金合同的一般審查要點歸納
1.明確是何種定金?
如果是解約定金,必須明確是解約定金。如果是立約定金(訂約定金),則必須約定訂立主合同的期限、主合同的主要條件。
如果想作為成約定金,則同時約定交納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2.本次交易中,是否有不能正常履行但又不適用定金罰則的特殊情形?
如果有,則應該明確列舉。
3.除定金責任之外,是否還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如果不希望再承擔其他責任,則可以明確約定不再承擔其他賠償、違約責任,否則可不作專門約定。
4.注意「任意解除權」對定金的影響。【參見本書第134頁「『任意解除權』的進一步探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