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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 |
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解僱 [1]
拼音 jiě gù [2]
基本解釋 終止雇用
漢語詞語
詞語信息
【詞目】解僱
【拼音】jiě gù
【英譯】discharge;dismiss;fire;sack;give sb. the gate
【近義詞 】 炒魷魚、捲鋪蓋、開除、辭退
【基本解釋】 終止雇用
詳細解釋
因傭人不誠實而解僱。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三九:"既然要解僱,當然知道他的問題了。"
歐陽山 《苦鬥·佳期》:"大革命的時候,這種隨便解僱工人的陋習,已經取消。"
勞動法規名詞
概念
解僱指員工與組織的僱傭關係的非自願性終止。
解僱原因
① 工作績效不合要求、行為不當、違反規定、業務水平不合格、不服從等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② 不服從。這時常是解僱的原因,雖然它比其他解僱原因更難證明。
不服從的表現
直接蔑視上級的權威。
完全不服從或拒絕遵照上級的命令,尤其是當着其他人的面。
故意蔑視明確規定的組織政策、規章和程序。
當眾批評上級。與上級對抗或爭執也是消極和不適當的。
公開無視上級的正當指令。
不尊重的蔑視態度,例如提出蠻橫無理的批評,更重要的是在工作時蔑視。
通過繞過直接上級的方式提出申訴、建議或政治策略來表示對指揮鏈的蔑視。
領導或參與暗中削弱和取消上級權力的活動。
以上內容純屬胡扯,上級不是皇帝,你有權不服從,或者說當眾批評上級,簡單的說,他能罵你,你就能罵他。我們是社會主義社會,不是封建王朝。勞動法關於解僱員工的兩條,如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