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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體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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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作制又稱計件工時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計件工作制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不定時工時制。

計件工資制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的一般表現形式有: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1]

工作簡介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

工作缺點

計件工資:提高工人工作的積極性,效率最高,但工價的制定又是個關鍵。萬一工廠機器維修,調式設備等其他原因就會浪費很多時間,遠遠沒有計時工資穩定。

計件工資制度與加班工資

高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從事的具體工作是產品加工,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工作量計發工資待遇,高某的工資待遇也因此按每月產品加工量計算領取。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因產品訂單不均勻,生產任務時緊時松,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況,也有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情況。對此,高某雖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時支付加班工資。公司表示生產任務有緊緊有松,況且公司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工資收入多勞多得,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高某對公司的說法表示異議,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都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後,高某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按八小時正常工作後的超時工作記錄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公司對高某的要求予以拒絕,雙方發生爭執

雙方理由

高某認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經常超時工作,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超時工作應計發加班費,但公司從未支付過自己加班費。現因上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結算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

公司認為:高某的工作崗位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並非實行計時工資制度,因此高某要求計算加班時間無依據;高某的工資待遇已按每月實際工作量計發,高某現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沒有依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高某按計件工資制度領取工資後是否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那麼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該如何計算?《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根據該條規定,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資制度為計算基礎。根據1994年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基本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2]

根據以上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單位,由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非勞動者自願延長),超過標準工時制度的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上述「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的規定,調整計件工資單價,在計件工資的核算中體現出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本案中,公司儘管對產品加工崗位的勞動者實行計件工資制度,但是按照有關規定,由公司安排高某延長工作時間的,高某可以要求公司在計件工資基礎上支付其延長工時工作時的工資增加額,公司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度的延長工時工資支付規定調整計件工資標準,並支付高某延長工時期間的工資差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