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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提單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

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並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後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記名提單與指示提單的區別

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即提單上載明的貨物只有提單上的收貨人才能夠提貨。收貨人指示提單可以轉讓,但只有收貨人背書後才能夠轉讓。這兩種提單對於託運人(賣方)來說都十分不利——即託運人(賣方)對提單上載明的貨物沒有絲毫的處分權,也就是貨權完全交給了收貨人。其中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用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而收貨人指示提單,也只有收貨人可以處分該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因此,託運人(賣方)在沒有收到全部貨款的情況下,是不能夠作成這兩種提單的——因為託運人無法掌控貨權——這是極大的風險。一般情況下,無論是何種結算方式,都處理成空白指示提單或託運人指示提單為宜——因為託運人可以掌控貨權,並可以隨意處置(轉讓)提單,從而避免在沒有收妥全部貨款的情況下失去貨權的風險。

提單

提單(B/L/Bill of Lading)是指作為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留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海商法》第71條)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

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

因此在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託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後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

提單是國際結算中的一種最重要的單據。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若收貨人手裡是小單,則需要向國內貨代換取主單),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D/O單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