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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淮西事宜狀 |
作者圖像 |
作者 :韓愈 年代 :唐代 出 處 :《全唐文》 體 裁 :散文 |
《送石處士序》是「唐宋八大家」之首,與柳宗元並稱「韓柳」,有「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之名,後人將其與柳宗元、歐陽修和蘇軾合稱「千古文章四大家」的韓愈所著一篇散文。
背景
貞元十九年,因為韓愈請求減免災民賦稅,被唐德宗貶為陽山縣令。唐憲宗即位後,重新召韓愈回到朝廷,擔任一系列職務。自從唐憲宗下詔征討淮西以來,韓愈一直關心戰事的發展。近來由於前方戰事進展緩慢,許多朝臣向憲宗施壓請求停止征討淮西,這讓韓愈感到有必要向憲宗進言,分析戰場的形勢,提出具體建議,堅定憲宗皇帝繼續用兵的決心。
於是,經過慎重的思考後,韓愈揮筆寫下了《論淮西事宜狀》,呈獻給了憲宗皇帝。在奏文中韓愈針對朝臣們要罷兵的議論,仔細分析淮西目前的局勢。他認為淮西鎮雖然貌似強大,但難以持久,因為淮西鎮以三州之地偏居一隅,而朝廷舉天下之力攻破淮西是必然的。韓愈重點建議憲宗皇帝一定要堅持征討淮西,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尤其是不能受四個方面的干擾,即經費問題、反戰言論、傷亡情況以及國家暫時遭受困難的影響。韓愈的這些言論並非無的放矢,自從元和五年朝廷征討成德無功而返之後,在很多朝臣和將領看來,憲宗皇帝對待藩鎮的招數,無非先是征討,征討不了就進行招撫。正是基於這種看法,這次征討淮西,雖然很多將領身在一線戰場,但都抱有坐而觀望不肯主動出戰,遇上小挫便畏縮不前的想法,甚至有人還和吳元濟暗中來往。例如,李師道就暗中資助過吳元濟很多食品和藥物。
原文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目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況以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兩界之間,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征役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罷,傷威損費,為弊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克,不以為遲。志在立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徵行之艱,閭里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徵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並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恆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恆州、范陽等道,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1]
參考資料
- ↑ 王水照. 傳世藏書.集庫.總集 7-12 全唐文 1-6[M]. 海口:海南國際新聞出版中心,第38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