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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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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即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

1、代銷

代銷是證券代理銷售的一種形式,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按照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銷售所發行的證券,到約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證券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代銷實際上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因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的佣金較低。

2、包銷

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餘額包銷。

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由承銷商按約定價格買下約定的全部證券,然後以稍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即承銷商低價買進高價售出,賺取的中間差額為承銷商的利潤。全額包銷如果證券銷售不出去;風險由承銷商自負,故風險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銷的佣金高。

餘額包銷,是指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證券,並收取佣金,到約定的銷售期滿,售後剩餘的證券,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全部認購。餘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後包銷。

證券承銷的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一條,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三十二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四條,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證券承銷與保薦的關係

保薦就是證券發行的時候,需要有專門的保薦機構,對證券的發行和上市進行推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