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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時點原則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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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時點原則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評估時點原則,是指評估基準日為資產評估提供了一個時間基準。資產評估具有動態性特點,資產的價值會隨着時間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必須選取一個評估基準日。為了使資產評估得以操作,同時又能保證資產評估結論可以被市場檢驗,在資產評估時,必須假定市場條件固定在某一時點,這一時點就是評估基準日。它為資產評估提供了一個時間基準。

評估時點原則也是對交易假設和公開市場假設的一個反映。市場是變化的,資產的價值會隨着市場條件的變化而不斷改變。從理論上說,資產評估是對動態資產價格的現實靜態反映。這種反應越準確,評估結果越科學。評估基準日為「特定的時間點」,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價值意見為該時點的價值意見,價值標準是該時間點適用的價值標準。

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房屋價值需要由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的確定,直接關聯被評估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而影響房屋價值的數額。

1、原則上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2、需要調整評估時點的情形

第一,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的幅度較大,評估報告超過「應用有效期」的,應當調整。參考《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第二,市、縣級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內作出補償決定,且主要歸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與其職能部門自身原因的,同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波動較大的,應當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