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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訴:sù ㄙㄨˋ。偏旁"言"簡化為"訁"。依據古人書法省筆簡化 。《說文解字》:"訴,告也。從言、厈省聲 。"。從下俱上突于山石之岩崖是厈之範式。言、厈兩範式疊加。言說如從下俱上突于山石之岩崖般有憑有據是訴之範式。
本義:敘述、傾吐。如:告訴、訴苦、訴願、訴衷情、傾訴。
衍義:引申指"控告"。如:訴訟、控訴、上訴、申訴、敗訴、撤訴。
衍義:又用作姓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訴
拼音; sù
注音; ㄙㄨˋ
部首; 訁
總筆畫; 7
部外筆畫; 5
四角碼; 32741
五筆; yryy
鄭碼; sp
統一碼; 8BC9
倉頡; ivhmy
筆順; 4533124
字形源流
現在統一規範簡化為"訴"。
詳細釋義
〈動〉
1.(形聲。本義:告狀;控告)
2.同本義 [accuse;charge;complain]
訴,告也。--《說文》
負孝公之周愬天子。--《公羊傳·昭公三十一年》
必東愬於齊。--《戰國策·齊策》
即連楮為巨幅,廣二丈,大書一"屈"字,以兩竿夾揭之,走訴行御史台。--明·高啟《書博雞者事》
3.又如:起訴;上訴;公訴;訴呈(訴狀);訴權(起訴和訴原的權利);訴辯(申訴並辯白);訴牒(訴狀);訴告(上訴;告狀)
4.告訴,說給人聽 [tell;relate;inform]
正遇延平二人,訴說前事。--《三國演義》
弦弦掩抑聲聲思,似訴平生不得志。--唐·白居易《琵琶行(並序)》
吾與並肩攜長,低低切切,何事不語?何情不訴?--林覺民《與妻書》
5.又如:訴怨(對人訴說怨憤之情);訴長道短(原原本本地向人訴說);訴事(陳訴事情);訴屈(申訴冤屈);訴言(訴說)
6.求,求助 [resort to]。如:訴諸武力
7.有事實根據地說人壞話。通"愬 [slander]
取貨於宣伯而訴公於晉侯。--《左傳·成公十六年》
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論語·憲問》
常用詞組
傾訴: (1)訴苦sùkǔ
[pour out one's grievances;give utterance to grief] 向人訴說自己的苦衷或自己所受的苦難。
一個勁兒地訴苦叫屈。
(2)情訴、訴情。
2.訴述sùshù
[tell] 訴說;陳述
他向警察訴述了被偷經過。
3.訴說sùshuō
[tell;recount;inform] 述說
母親沉痛的三言兩語的訴說以及我親眼見到許多不平事實,啟發了我幼年時期反抗壓迫追求光明的思想。--《回憶我的母親》。
4.訴訟sùsòng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詞。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民事訴訟
5.訴訟法sùsòngfǎ
6.訴冤sùyuān
[vent one's grievances] 向人訴說冤屈。
7.訴願sùyuàn
[appeal]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處分。
8.訴諸sùzhū
[resort to] 按某種方式辦理。
訴諸法律行動。
9.訴諸公論sùzhū-gōnglùn
[ventilate] 指把事物的各種情況公之於眾,以期得到輿論的支持。
討論計劃的目的是把經濟問題訴諸公論。
10.訴狀sùzhuàng
[plaint of the court] 起訴書的舊稱。
古籍解釋
康熙字典
《唐韻》桑故切《集韻》《韻會》《正韻》蘇故切,$音素。《說文》吿也。《玉篇》論也,吿訴冤枉也。《廣韻》毀也。《左傳·成十六年》郤犫訴公於晉侯。《注》譖也。《史記·龜筴傳》王有德義,故來告訴。
又《說文》或作竄。亦作愬。《論語》膚受之愬。《注》愬己之冤也。《前漢·五行志》引作訴。
又《韻會小補》通作遡。《戰國策》衛君跣行,告遡於魏。《注》遡愬同。
又《集韻》昌石切,音尺。亦毀也。 《說文》本作禡。《字彙補》訛作辨,非。辨字左從言作。
又穵。
法律術語
定義
訴[sù] ,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進行審判的申請。
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
特點
訴具有以下特點:
(一)訴的主體是當事人。沒有當事人,訴無從提起,因此訴的主體只能是雙方當事人。
(二)訴的內容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爭議。當事人提起訴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對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權益進行保護,因而,民事權益爭議就成為訴的內容。
(三)訴是當事人對法院的請求。訴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對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行為,而並不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根據法律性質,可分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又叫起訴權,其內容即起訴要件。後者是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強制實現權益請求。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係發生時起,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要實現這一權利,還必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訴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3種。明確訴的種類,有利於當事人正確主張其權益;便於法院主動搜集調整證據,合理地組織審判活動,有針對性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每一個訴的具體內容,都由兩個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組成,這種因素叫做訴的要件。它使訴特定化,是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的重要依據。訴的標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與被告有爭議、並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加以解決的法律關係及權利主張。訴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指引起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實體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或對實體法律關係發生爭議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險的事實。
雙重內涵
所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是指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進行審判的請求。這種請求使民事訴訟程序得以啟動,是法院開始民事審判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所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是指當事人關於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的請求。當事人運用訴訟,首先考慮的是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如果撇開這一目的來考察訴的含義,認為訴僅僅具有程序意義上的內涵和功能而不具有實體意義上的內涵和功能,則意味着當事人為訴訟而訴訟,這顯然是不符合當事人起訴的目的的。
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雖然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緊密聯繫,相互依存的。程序意義上的訴,必須以實體意義上的訴為基礎。實體意義上的訴,則是程序意義上的訴的目的和內容。如果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實體意義上的訴就無實現的保障,如果無實體意義上的訴,程序意義上的訴就會變成既無目的,又無內容的活動。簡言之,程序意義上的訴是實體意義上的訴的實現方式和途徑,實體意義上的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的目的和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程序意義上的訴,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剝奪的永恆權利,而實體意義上的訴是否能夠取得則有利於當事人受否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據,是否基於可靠的事實以及適用法律對此的規定。
要素
訴的要素是指構成訴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明確訴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它可以使訴特定化,使此訴與彼訴相區別,可以防止重複起訴。訴有以下三個要素:
當事人
當事人是訴的主體,任何一個訴,均有提起訴訟的一方與被訴的一方。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審理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即使訴的其餘要素均相同,只要當事人不同,也可以成為新的訴。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並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
訴具有不同的類型,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於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係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係,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係。
訴訟標的不同於訴訟標的物,前者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後者則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例如,在原告依據租賃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訴訟中,租賃關係是訴訟標的,房屋則是訴訟標的物。任何一個案件都具有一個特定的訴訟標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訴訟標的物。只有財產案件才具有訴訟標的物。一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具有密切聯繫,但兩者並不等同。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請求則是基於法律關係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決。例如基於某種法律關係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某物,要求法院判決解除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婚姻關係。
在原告起訴之時,訴訟標的就已經特定化,在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不允許任意變更,因為變更訴訟標的實際上是要求法院對一個新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裁判,會給被告的防禦和法院的審理帶來困難。但在不變更訴訟標的的前提下變更訴訟請求則是允許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據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本金的訴訟後,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理由
訴的理由,是原告起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依據一般包括兩類:一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二是權利受到侵害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的事實。
分類
按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形成之訴。
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確認之訴的特點在於原告僅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認特定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不要求判令被告基於存在的法律關係履行給付義務。
確認之訴可以進一步分為積極的(或肯定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或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的訴訟,後者是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二、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義務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如請求被告支付租金,返還借用物,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播放廣告,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等。
依據原告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把給付之訴進一步區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即應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無須立即給付,而等到履行期屆滿時才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現實危險時,才能得到法院的勝訴裁判。
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將判決作為執行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在給付之訴中,法院若判決原告敗訴,該判決則成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給付義務的確認判決。
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或者創設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原告需要藉助法院的判決來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時,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訴,如果可以通過民法上的形成權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時,則無須提起變更之訴。法律設立形成之訴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狀態的變動效果不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而且對第三人也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訴必須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訴大多集中在人事訴訟和公司訴訟領域,人事訴訟關涉人類社會生活基本身份關係,有關公司的形成之訴則涉及人數眾多的利害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由法院以形成判決予以統一變更。
在變更之訴中,當事人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並無爭議,而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應否變更存在爭議。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變更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原告勝訴的形成判決在確定時,無需強制執行就自動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通常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既存的法律關係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共有關係等。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變更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債權人可依據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消滅已成立的買賣關係。形成之訴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為實體法上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形成之訴。實體法上形成之訴,是有關實體法上法律狀態的變動。形成之訴的形成效果,有隻向將來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婚姻之訴、離婚之訴、撤銷收養之訴、終止收養之訴、宣告終止侵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分割共有物之訴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認領子女之訴、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等。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例如再審之訴、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撤銷商務仲裁之訴等。[1]